niusouti.com

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我国法院可以向下列哪几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进行留置送达?( )A.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C.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D.可向乙公司授权的在中国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题目

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我国法院可以向下列哪几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进行留置送达?( )

A.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乙公司授权的在中国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相似考题
更多“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 ”相关问题
  • 第1题:

    美国公民甲和中国公司乙签订买卖合同,下列哪些争议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A、合同的订立
    B、合同的效力
    C、合同的履行
    D、所有权归属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所有权归属属于物权范畴,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题答案为A、B、C。

  • 第2题:

    ★ 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我国法院可以向下列哪种情况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不能进行留置送达?()
    A.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乙公司授权的在中国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答案:A
    解析:
    。依2006年最髙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第12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此,BC可以。A不可以,分支机构必须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因此不是对任何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都可以向其留置。D的业务代办人是经乙公司授权的,可以向其留置,A为答案。

  • 第3题:

    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答案:C
    解析:
    【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

  • 第4题:

    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 第5题: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答案:A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由于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所以,有关合资公司股东权利事项问题,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