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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题目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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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答案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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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若无明确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
    B.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18万元。若无明确约定,这18万元租金应认定为甲、乙共同所有
    C.甲有婚前房屋一套,若甲、乙结婚满8年,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共有
    D.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答案:D
    解析:
    A.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 B.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甲个人财产。故B选项错误。 C.错误。《婚姻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错误。 D.正确。根据 《婚姻法解释 (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D选项正确。

  • 第2题: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开小卖铺的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5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500万元系为丙办事收取的好处费,经查证属实。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甲已经交待500万元是受贿所得,只能构成受贿罪而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这笔财产乙没有说明的义务,所以乙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乙某没有掩饰、隐瞒,也不构成此罪。

  • 第3题: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隐瞒犯罪所得罪


    ABC 答案暂无

  • 第4题: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ABC项,甲在一审之时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甲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项正确。 D项,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

  • 第5题: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乙是民办小学的教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中“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计算非法所得数额的公式应为:非法所得数额=财产+支出-合法收入及非法收入。本案中,在一审中甲明确说明来源系受贿所得,且经查证属实。因此对该钱款应以受贿论处,而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乙仅仅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并没有采取具体的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