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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题目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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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答案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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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曾有一支自制火药猎枪。甲死后,其子乙将该枪支私藏在家中。当地公安局曾多次宣传收枪缴爆,但乙一直未交出该枪。某日乙酒后持该枪在本村闲转时,被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的枪支是从甲处继承所得的,没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
    B.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枪支,获取后不上交而持有的,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C.乙的枪支没有用于不法目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D.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枪支,行为人没有持枪资格时具有及时上交公安机关的作为义务,即使行为人没有将枪支用于不法目的,由于其持有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因此对其持有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3题:

    某地区人民法院法警某甲,将自己配发的公务用枪供给朋友乙夜间上班防身用。后因乙保管不慎将枪支丢失。甲知道此事后,因怕受追究而没有上报,该枪支在公安人员破获抢劫银行一案时被追回。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因发生持枪抢劫非某甲所能预料,因而某甲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即使未发生持枪抢劫事件,某甲也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B,C,D
    解析:
    法警某甲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甲将公务用枪借给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故B、D选项正确。《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后来被人使用抢劫银行,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

  • 第4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枪支罪、立功。 A项,依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即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甲将公务用枪借给他人的,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故A项正确。
    B项,乙没有持枪资格而持有枪支的,构成《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故B项正确。
    CD项,丙客观上有盗窃枪支的行为,主观上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将枪交回派出所,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公共安全法益,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立功与否的问题,故CD项错误。

  • 第5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