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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根据举报认为杨某涉嫌贩毒,即口头传唤杨某进行讯问。当晚杨某被手铐铐在桌子腿上。值勤警察第二天发现杨某脸色苍白,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脑部有钝器伤,但非致命伤;死于脑内出血,多见于高血压的并发症,轻微头部损伤对脑内出血有诱发作用。杨某之妻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不应当赔偿,因为杨某的死亡并非公安局造成B.不应当赔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欠妥,但并不违法C.应当赔偿,因为杨某的死亡与公安局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D.公安局赔偿部分损失,因为杨某死亡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公安

题目

某市公安局根据举报认为杨某涉嫌贩毒,即口头传唤杨某进行讯问。当晚杨某被手铐铐在桌子腿上。值勤警察第二天发现杨某脸色苍白,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脑部有钝器伤,但非致命伤;死于脑内出血,多见于高血压的并发症,轻微头部损伤对脑内出血有诱发作用。杨某之妻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应当赔偿,因为杨某的死亡并非公安局造成

B.不应当赔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欠妥,但并不违法

C.应当赔偿,因为杨某的死亡与公安局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D.公安局赔偿部分损失,因为杨某死亡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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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清晨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李某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规定,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忘了带来,肖某和李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
    C: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D: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其不具备法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C项是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因此A、B、D项错误。

  • 第2题:

    杨家有三兄弟杨甲、杨乙和杨丙,杨丙幼年时送给陈某作养子,杨丙结婚时,陈某为其盖了二层的新房,因邻居失火,该房屋被烧毁。杨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来,让杨丙夫妇及陈某居住,不久杨丙的生母病故。杨甲与杨乙要收回房子,杨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 )继承。

    A.杨甲和杨乙
    B.杨甲、杨乙和杨丙
    C.杨甲、杨乙、陈某
    D.杨甲、杨乙、杨丙及陈某

    答案:A
    解析: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本题中杨丙被送给陈某做养子,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解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第3题:

    201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昕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王某要求某市公安局赔偿,公安局认为应当有杨某赔偿。


    (1)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2)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

  • 第4题: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答案:A,C
    解析:
    选项 A 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67选项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学校的其他老师”无权代行乙的诉讼权利。选项 C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据此可知,许某不得担任见证人。

  • 第5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