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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

题目

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粑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相似考题

2.二、(本题22分)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3.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4.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绘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解析】很多考生认为此题应定绑架罪,主要理由有二:(1)高某是向李某要的钱,这是向第三人要钱;(2)陈某和高某将赵某非法拘禁了一天多,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产生第一个疑问的原因是没有理鳃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本质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既不是有没有绑架被害人,也不是有没有向第三人要钱,而是直接向谁要钱?如果将被害人作为筹码,直接向第三人要钱,使第三人因为担心人质的安全而给钱,就是绑架罪。但本案中陈、高是强迫赵某自已想办法拿钱,赵某是告诉公司出纳李某“谈成一笔生意急需l0万元现金”,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所以,这l0万元并不是以人质为筹码换来的,而是殴打、胁迫赵某,由赵某自己想办法要来的。因此,陈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产生第二个疑问的原因是不了解抢劫罪的当场性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变异”。很多抢劫罪不再是 “短、平、快”,而是将被害人一直非法拘禁,直到其交出钱为止。由于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当场暴力劫财”的本质,因此仍构成抢劫罪。【陷阱点拨】这道题2006年刚刚考过。该题就是一个人被绑架后,向自己的妻子撒谎说自己发生了车祸,撞了人,急需l0万元钱让伤者住院和赔偿,其妻子将l0万元钱打入他的借记卡上,绑匪带他取出现金后放他走了。该题定的就是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是直接向他自己要钱的,他妻子并不知晓他被绑架。关于抢劫中,能否拘禁他人一天多时间,也是数年前就考过的。只要这种非法拘禁不问断,直到被害人筹到钱才放掉被害人,就仍然属于“当场暴力取财”。2.【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考点】非法拘禁罪【解析】高某以为自己在帮陈某索债,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这是因为在索债时,被害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受到损害,他受到损害的只是人身自由。高某虽然客观上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其主观上以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所以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3.【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考点】共同犯罪【解析】本题说起来不难,但很多人都答错了。主要是抢劫罪中包含非法拘禁罪的比较少见。但是,无论有没有见过这种案例,我们都应该能够答对本题,因为它考的只不过是共同犯罪的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的两个人,即使实际实施的犯罪不一样,只要他们实施的行为有重合的部分,就在重合的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这个考点年年必考,本年的试卷二也考到了。大家之所以答错,还是没有彻底掌握这个理论。4.【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另起犯意的认定【解析】很多考生把这一问也答错了,认为高某见李某不给钱,就威胁李某的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实际上是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了。高某的威胁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中的“索债行为”,他要的还是陈某说的“债务”。这种案例其实以前也考过。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了暴力、暴力胁迫行为的,并不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他还是索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多考生嘴上认为高某是非法拘禁,但心里并不真信(因为债务事实上并不存在),所以一看到高某的胁迫行为,就马上想到非法占有,想到敲诈勒索罪。做题时要前后一致。【陷阱点拔】看一个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新的犯罪,要看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新的法益。如果没有触犯新的法益,就不另行构成新的犯罪。5.【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考点】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解析】赵某是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而身亡的,这属于抢劫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不另定罪。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陷阱点拨】对于抢劫和故意杀人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要分三种情况掌握:(I)为了劫财而先杀人的或者在抢劫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2)抢劫后,为了灭口等又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因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6.【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由于陈某的杀人行为发生在高某外出期间,因此高某对该行为并无故意与过失。高某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该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所以高某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7.【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考点】自首与立功【解析】高某是自动投案的,因此构成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因此构成立功。由于陈某在抢劫中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高某构成重大立功。【陷阱点拨】有很多考生认为高某不构成重大立功,因为检举同案犯是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应有之义。这句话本身是对的,但高某做的是“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而不仅仅是检举陈某。所以,审题要仔细。
更多“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考点】


    盗窃罪;犯罪既遂


    【详解】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即赵某没有将钱取出,而且最后归还9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就成立盗窃既遂(控制说)。本案中,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后,就已经实际控制了该9万元。至于赵某是否取出或使用该9万元,并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由于已经成立盗窃既遂,此性质就不可能因为赵某最后归还9万元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2.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考点】


    事前的故意


    【详解】


    事前的故意,也被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而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本案中,赵某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后,就误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出于抛尸的目的赵某而将钱某缚重扔入河中,但事实上是后一行为(将钱某缚重扔入河中)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该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中的“事前的故意”。


    对于“事前的故意”的处理意见,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意见:(1)未遂犯、过失犯并合罪说。此说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因此不是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其中,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对行为人数罪并罚。(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概括的故意说(单一行为说)。此说认为,两个行为应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常认为,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因此事前的故意其实是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本案中,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


    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考点】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


    【详解】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而绑架罪中也包括了行为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这两个罪的主观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绑架了他人。本案中,虽然赵某谎称钱某被绑架,孙某也是基于此而交给赵某20万元,但是由于客观上赵某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因此不构成绑架罪;同时,赵某谎称钱某被绑架是一种胁迫行为,孙某因此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交付了20万元,所以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即孙某是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因此赵某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诈骗罪。


    综上,赵某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性与胁迫性,孙某既产生恐惧心理又陷入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20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但由于赵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4.


    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考点】


    自首


    【详解】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赵某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但随后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的本次行为不构成自首。但赵某在被通缉的过程中,因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次尚未发生一审判决,因此应当视为自首。


    5.


    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3个月未还。


    【考点】


    挪用公款罪


    【详解】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是某国有企业出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时的主观目的在于救人,其事后归还的行为也证明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贪污行为相区别。由于孙某并未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且在3个月内已经将17万元归还给公司,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第2题:

    (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 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 缚重扔人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 (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 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 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 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 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 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 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 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对于第一问,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可能有些 考生认为构成该行为构成计算机犯罪。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人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行为都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犯罪 目的为“入侵”或者“破坏”,而不是为获取具体的财物。在本题中,赵某利用计算机技术 秘密地把被害人账户的钱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上,造成了自己账户上存款的增加和被害人存款 的减损,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在考试中,出题人经常把一件简 单的事物包裹上一层迷惑性的“外衣”,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看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题目 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本题属于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盗窃罪,“利用计算机技术”只 是盗窃罪的新犯罪方法。
    对于第二问,考核的知识点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 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 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 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出现。这部分内容属于刑法理论范 畴,在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只要考生在复习时阅读教材,并通过练习题加强记 忆,本题可以很轻松地作答。
    对于第三问,一些考生可能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以人质的安危作为威胁,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这里的人质应当是 被犯罪人实际控制的“活人”,而在本题中,行为人是在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实施勒索财 物行为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赵某在实施完杀人行为之后,向被害人家属“谎称钱 某被绑架”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通过威胁使被害人的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从 而被迫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同时,行为人虚构绑架钱某的事实,向被害人家属骗取钱 财,构成诈骗。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关于被害人妻子孙某的行为,材料中提示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国有企业的出纳),看到 这个条件时,考生应当立刻联想到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孙某“从本单位保险柜 拿出17万元”,这里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进一步分析材料,并对照挪 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判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孙某挪用公款不是为了从事违法或营利 活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孙某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其在3个月归还了钱款,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上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 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 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 “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 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 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 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 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 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 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 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 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 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 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 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 第3题: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 第4题:


    案情: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 “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共同的犯罪事实,同时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捕。



  • 第5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 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髙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