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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我国内地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我国香港乙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香港高等法院或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申请C.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被申请执行后不能满足甲公司债权的部分,甲公司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D.乙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期限依《中华

题目

申请人我国内地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我国香港乙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香港高等法院或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申请

C.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被申请执行后不能满足甲公司债权的部分,甲公司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D.乙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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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与丙共同共有的一辆货车撞毁引起的诉讼
    B:甲贸易公司借用乙服装厂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诉讼
    C: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D:个体工商户甲将其服装店租赁给乙经营,乙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丙服装厂的服装款而与丙服装厂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答案:C
    解析:
    【考点】共同诉讼的情形。详解: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选项A,乙丙的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B项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选项C,乙银行仅起诉被保证人甲公司,没有一并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所以,C项不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项属于共同诉讼。所以,C项符合题意。

  • 第2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 第3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答案:D
    解析:
    【考点】中国与内地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详解】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5、6、15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内地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选项D正确。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不影响管辖协力的效力,选项A错误。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B错误。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或者法院费用。故选项C错误。

  • 第4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 第5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以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据此可知,电子邮件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选项 B 正确。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 C 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选项 D 错误。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