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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等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该公司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每股10元,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15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超过票面金额B.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C.其实该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可以不标明票面金额D.对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题目

甲、乙、丙、丁等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该公司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每股10元,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15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超过票面金额

B.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C.其实该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可以不标明票面金额

D.对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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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参见《公司法》第l28、129、168条。
更多“甲、乙、丙、丁等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该公司的股票票面金额为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证券公司甲预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乙。乙公司根据税收、监管等需求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丙,下列甲、乙、丙的做法错误的是( )。

    A.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B.乙不得融资
    C.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D.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且不得下设任何机构。

  • 第2题:

    依据下列条件,作出一个公司章程设计,包含公司的相关要件: 1、甲、乙、丙三人准备设立一家软件公司; 2、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BCDE BCDE【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AC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规定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而题目中是货币财产的出资,故A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B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C错误,当选;D正确,不当选。

  • 第4题:

    证券公司甲,预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乙,乙公司根据税收、监管等需求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丙,下列甲、乙、丙的做法错误的是( )。

    A.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B.乙持有丙4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C.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D.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1家。

  • 第5题:

    15、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有以下哪些合法解决方案?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理由是: ①该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②甲、乙、丙虚构产权担保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本息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③甲、乙、丙实施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单位的经营因此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④事实一表明甲、乙、丙商议后骗取贷款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是为了公司利益刑法也规定了单位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将事实一的行为主体认定为单位而甲、乙、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理由是: ①该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②甲、乙、丙虚构产权担保,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本息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③甲、乙、丙实施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单位的经营,因此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 ④事实一表明,甲、乙、丙商议后骗取贷款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是为了公司利益,刑法也规定了单位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将事实一的行为主体认定为单位,而甲、乙、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