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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D.石某的精神状态

题目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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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正确答案:AB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本题中,A选项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正确。B选项属于法律的内容,不需要证据证明,正确。C选项是案件基本事实,D选项;某的精神状态有可能影响到对其的定罪量刑,均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免证范围,而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据此,C、D选项错误。

  • 第2题: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
    【考点】证明对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故A项正确。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故B项正确。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是犯罪构成事实而非程序事实,需要证明,故C项不正确。石某的精神状态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犯罪构成事实,需要证明,故D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

  • 第3题:

    在刑事诉讼法庭审理中,对于(  ),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A、定理
    B、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C、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D、法律法规的内容
    E、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答案:A,B,D,E
    解析:
    在刑事诉讼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选项E正确)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选项D正确)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选项B正确) (6)自然规律和定理(选项A正确)。

  • 第4题: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正确答案:AB

  • 第5题:

    李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李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李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
    根据2012年新《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A选项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一般人所共同知晓常识性事实;B选项属于第三种情形;选项C的基本事实不等于常识性事实,因此不属于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