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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李某承包了本组集体林木,承包期限为10年。在承包期未到期间,李某为了种袋料香菇,在没有树木原料的前提下,想到了自己承包的责任山上有用不完的林木,便心生一计,动员自己的亲戚4人,在茶足饭饱之后于2002年1月21日到自己承包的山坡上砍伐树木。并约定每砍一斤付0.03元的工钱,当李某找齐了自己的亲戚后给他们带路,并指出边界让自己的亲戚砍伐。共采伐十天左右,砍伐树木共23000斤。合材积11.5m2,折合活立木蓄积20.7m2,后经证明,李某没有办理采伐计划,对李某应以何罪论处?( )A.不构成犯罪B

题目

1999年李某承包了本组集体林木,承包期限为10年。在承包期未到期间,李某为了种袋料香菇,在没有树木原料的前提下,想到了自己承包的责任山上有用不完的林木,便心生一计,动员自己的亲戚4人,在茶足饭饱之后于2002年1月21日到自己承包的山坡上砍伐树木。并约定每砍一斤付0.03元的工钱,当李某找齐了自己的亲戚后给他们带路,并指出边界让自己的亲戚砍伐。共采伐十天左右,砍伐树木共23000斤。合材积11.5m2,折合活立木蓄积20.7m2,后经证明,李某没有办理采伐计划,对李某应以何罪论处?( )

A.不构成犯罪

B.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运输盗伐的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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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1999年李某承包了本组集体林木,承包期限为10年。在承包期未到期间,李某为了种袋料香菇,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试用期,以下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有效的是、()

    A、试用期为3个月
    B、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天通知李某
    C、试用期期间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天通知公司
    D、试用期期间李某的工资为该岗位最低档工资的70%

    答案:C
    解析:
    【考点】试用期。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A选项的约定不合法。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D选项的约定不合法。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第39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有被证明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选项的约定违法。

  • 第2题:

    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报酬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同时李某每年要上缴承包费5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李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D.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经营成果都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答案:A,D
    解析:
    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报酬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李某参与分享承包招待所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经营所得”。

  • 第3题:

    1997年李某承包了本村的荒山120亩,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2012年1月乡政府换届新一任领导上台,将李某所承包的荒山收回转包给了包某。李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B.应予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C.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因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D.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因属于行政合同纠纷


    B[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机关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钱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乡政府的侵害,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县政府应当受理,因此,B项正确。

  • 第4题:

    张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李某书面约定在李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张某通行,但没有进行登记。关于该约定性质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该合同,张某获得了一种担保物权
    B: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可以不让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C:张某所获得的物权尚未设立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李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D
    解析:

  • 第5题:

    李某2019年准备承包甲企业对外经营,李某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仍为甲企业,李某约定每年上缴甲企业承包费10万元,剩余的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方案二: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每年向甲企业支付10万元的承包费以后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问题: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李某应选择何种方式经营,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方案一:首先,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被承包的企业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方案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方案一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方案二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更节税,李某应选择方案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