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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静远县支行金都储蓄所存入10万元。2011年王某取钱时,发现自己的l0万元竞被人取走了,王某认为银行存在过错,欲诉诸法院。则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A.金都储蓄所、静远县支行B.中国工商银行总行C.金都储蓄所D.静远县支行

题目

2009年,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静远县支行金都储蓄所存入10万元。2011年王某取钱时,发现自己的l0万元竞被人取走了,王某认为银行存在过错,欲诉诸法院。则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A.金都储蓄所、静远县支行

B.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C.金都储蓄所

D.静远县支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当事人
D。《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知,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静远县支行才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储蓄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题答案为D项。
更多“2009年,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静远县支行金都储蓄所存入10万元。2011年王某取钱时,发现自己的l0万元竞被人取走了,王某认为银行存在过错,欲诉诸法院。则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A.金都储蓄所、静远县支行B.中国工商银行总行C.金都储蓄所D.静远县支行”相关问题
  • 第1题:

    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正确答案:C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县支行属于工商银行总行的分支机构,而曲塘储蓄所则只是县支行的派出办事机构,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注意:民事主体与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具有同一性。

  • 第2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7~100 题。

    第 97 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采集者退散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 第3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 第4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 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 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1部。执行过程中,杨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 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 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 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 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 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 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 共同被告。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C项 错误。

  • 第5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6题:

    (2018年)张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 20万元,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达半年。甲县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答案:错
    解析: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但完全可以起诉,起诉条件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 第7题:

    共用题干

    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该案中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的决定,因此被告是县国税局。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案中,是否适用“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关系到县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合法。据此,D项正确。至于B项,司法部的参考答案认为B项正确当选,但本书认为B项说法有待商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问题在于,“一个月”是否等于“30日”?我们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均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月”都是指“自然月”,并没有规定“一个月按30日计算”。因此,法律规定为“六十日”,而“六十日”并不等于“一个月”,故本书认为,严格来说B选项不当选。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至2009年4月19日之后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不是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的情况,而是根本没进入复议程序,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理权。因此C、D也均属错误,此外,换一个角度解释,C项中,郑某第一次是对区社保局的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C选项错误。重复处理是指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申诉人给予维持原决定的答复行为。D项中,该告知书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据此,D项错误。

  • 第8题:

    李某到甲县人社局申请退休,甲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王某经审核作出不予退休的决定,李某不服该决定向乙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乙市人社局维持原决定。李某向法院起诉,下列为本案被告的是()。

    • A、王某
    • B、王某和甲县人社局
    • C、甲县人社局和乙市人社局
    • D、王某、甲县人社局和乙市人社局

    正确答案:C

  • 第9题:

    被告人王某工作在甲县,住在乙县,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县盗窃现金5000元,该案管辖的法院是()。

    • A、丙县基层法院
    • B、丙县基层法院,必要时可移送甲县法院
    • C、甲县基层法院
    • D、乙县基层法院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王某是甲县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县人民法院聘请王某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下列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的是()。

    • A、甲县公安机关负责人
    • B、甲县人民法院院长
    • C、甲县人民法院的合议庭
    •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判断题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要求编制全套财会报表的单位是()以上的机构
    A

    储蓄所

    B

    分理处

    C

    县支行

    D

    二级分行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创业贷款经办银行不包括()

    A.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

    B.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

    C.旬邑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

    D.中国工商银行


    正确答案:BD

  • 第14题:

    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正确答案:ABCD

  • 第15题:

    :赌博犯张某于某日在王某家赌博,王某将身边的8000元现金都输给了张某,王某十分气恼,欲向张某要回8000元现金,张不同意。于是,王某就动手去抢,张某为了不使8000元钱被抢回,将王某打伤。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事后防卫

    D. 不属于正当防卫


  • 第16题:

    家住甲县的张某在某大型国有银行甲县支行柜台存款50万元。某天,张某收到银行取款短信,显示其卡在千里之外的乙县被取走50余万元,张某立即前往ATM机查询情况,卡内余额确实少了50万元。张某要求银行对该笔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果,欲起诉银行,但张某手中只有当时存款凭证的“复印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张某可以将该大型国有银行总行及甲县支行列为共同被告
    B.关于张某是否在甲县支行存入50万元的事实,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
    C.张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提交存款凭证的原件,但张某应当负担银行提交存款凭证原件所产生的费用
    D.存款凭证“复印件”从理论分类看,属于本证、间接证据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证据。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做被告时只能将其为被告,不能将总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据是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不成立的证据是反证。“存款凭证复印件”属于本证。从证据内容看,一个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存款凭证复印件”可以单独直接证明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直接证据。

  • 第17题:

    张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20万元,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达半年。甲县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答案:错
    解析: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18题:

    村民王某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县水利主管部门巡查时发现王
    某的房屋建在泄洪区,便责令王某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已建部分。王某不服水利部门的处罚。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将乡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B.法院应将县土地主管部门列为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县土地部门赔偿王某的损失
    D.法院应告知王某先复议,不服后方可起诉

    答案:B
    解析:
    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因征地或拆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当事人不服这一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相关的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在实现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合法
    权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则与建设单位的权益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19题:

    中国人民银行甲县支行经乙市中心支行批准,对甲县信用合作社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甲县信用合作社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是甲县支行,乙市中心支行是第三人
    B:被告是乙市中心支行,甲县支行可以是第三人
    C:甲县支行和乙市中心支行是共同被告
    D:甲县支行是被告

    答案: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经批准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对外决定机关。本题为经批准案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对甲县信用合作社作出罚款决定的仍然是甲县支行,故应当由其作为被告,排除B项。甲县支行和乙市中心支行没有共同作出罚款决定,故不存在共同被告,排除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对甲县信用合作社的罚款不会影响乙市中心支行的权利义务,故乙市中心支行不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排除A项。本题应选D项。

  • 第20题: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指()对外营业机构正职、副职负责人。

    • A、网点
    • B、支行(网点级)
    • C、营业室(厅)
    • D、县联社、县联社下辖基层信用社、储蓄所等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 A、曲塘储蓄所
    • B、冒领人
    • C、A县支行
    •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的A区某储蓄所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该储蓄所于是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甲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决定,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不予受理。此时,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法院受理后,王某称其妻子生病,希望法院能根据存款单对其中10万元先予执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甲市商业银行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 对于储蓄所的起诉,A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依据何在? 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区人民法院可以对存款单上的10万元先予执行吗?为什么? 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同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第一,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应该采取裁定的形式作出。第二,储蓄所不具有当事人的资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应该由甲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第三,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
    (2)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该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不能先予执行。因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且也不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所以不能先予执行。
    (4)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因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所以甲市商业银行只能另行起诉。

  • 第23题:

    判断题
    张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20万元,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达半年。甲县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