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下列哪些途径( )A.外国法院B.除驻华使领馆以外的其他驻华外国机关C.驻华使领馆D.外国公民

题目

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下列哪些途径( )

A.外国法院

B.除驻华使领馆以外的其他驻华外国机关

C.驻华使领馆

D.外国公民


相似考题
更多“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下列哪些途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故选AB。

  • 第2题: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A,B
    解析:
    关于我国法院判决在域外承认和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互惠关系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选项正确: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域外的承认和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执行断然没有向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和外交部门(外交部)申请的道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 第3题: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A,B
    解析:
    【考点】一般司法协助【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 第4题:

    共用题干

    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哪种途径?()
    A、该当事人所在国政府
    B、驻华使领馆
    C、其他驻华外国机构
    D、外国公民

    答案:B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 第5题: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如何执行?()

    A: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B: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经当事人请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答案:B,D
    解析:
    【考点】涉外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中B、D项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