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

题目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相似考题
更多“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欲杀乙,用菜刀对乙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乙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

  • 第2题:

    甲欲杀乙,一天夜里闯进乙的房间向躺在床上的乙连砍数刀后逃走,后经查明,乙遭到甲的杀害前已经死亡。甲的行为是杀人未遂。 (  )


    答案:对
    解析: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甲的行为构成杀人未遂。

  • 第3题: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
    年)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

  • 第4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分担【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本案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已经生效,属于前述第(二)项不需要证明之事项,故选项D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A、B、C分别属于前述第1、5、4项,是需要用证据证明之事项,故不选。

  • 第5题: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

    正确答案:D

  • 第7题:

    某甲欲杀害某乙,在持刀猛砍某乙头部数刀后,感到后悔,立即又将某乙送到医院抢救,但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某甲属于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甲欲杀害乙,在持刀猛砍乙头部数刀后,感到后悔,立即又将乙送到医院抢救,但乙因失血过多死亡,甲属于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单选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

    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

    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吸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伤害他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其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①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②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③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甲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砍杀过程中突发精神病,根据具体符合说,乙在精神病状态下砍杀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人故意且导致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丙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查明丙的具体出生日期。
    D项,《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已实施完毕故意杀人行为,尽管结果发生时丁已满14周岁,但是其实施犯罪时为13周岁,故丁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 第10题:

    问答题
    甲欲杀乙,便用刀砍乙,致乙轻伤。乙哀求甲不要杀他。甲动了恻隐之心,便未再砍乙。乙自行到医院去包扎。医院的护士把福尔马林药水当成破伤风针给乙注射,致乙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理由是: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已经着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哀求而自动放弃了犯罪,这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有效性、彻底性的条件。由于当时并无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的可能性,故甲仅需停止犯罪实行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中止,并不需要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护士的失职所致,甲对此不能预见,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轻伤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后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正确答案: D
    解析:
    甲基于伤害故意砍乙两刀,基于杀人故意又砍乙两刀,但实际上仅砍中一刀并致乙死亡,如果这一刀是基于伤害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既遂,后两刀基于杀人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这一刀是基于杀人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前两刀基于伤害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但在本案中证据无法查明这一刀属于哪种情况,因此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此外,甲连续砍四刀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间仅仅是主观状态发生了变化,应评价为一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

    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正确答案: B
    解析: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标准为:“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本题中,从行为人甲的角度看,犯罪继续实施很容易,乙的欺骗行为并不妨害其将伤害行为实施完毕。甲停止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 第13题:

    某甲欲置某乙于死地,一日见其躺在床上,于是对其连砍数刀后逃逸,后经查明,某乙已于前日夜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故意伤害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解析:这是一道综合考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题目。首先,排除C,因为某甲欲剥夺某乙的生命,而不是侵犯其健康权;其次,排除D,因为本案属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某乙已经死亡,但某甲却认为其在睡觉,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最后,排除B,尽管某乙死亡,但并非某甲的犯罪行为所致,即某甲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 第14题:

    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答案:A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只要是在犯罪的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的损害,共同犯罪人都要承担,即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所以,乙也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共同犯罪中乙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加以从宽考虑。故选A项。

  • 第15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 第16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正确,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①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②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③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属于假想防卫,是“吸毒产生的幻觉”,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B错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1)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按照这个观点,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在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行为人应负既遂的责任。因此,按照两种不同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错误,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选项D错误,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生日当天不包括在内。因此,“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此时未满14周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这里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 第17题:

    甲欲杀乙,便用刀砍乙,致乙轻伤。乙哀求甲不要杀他。甲动了恻隐之心,便未再砍乙。乙自行到医院去包扎。医院的护士把福尔马林药水当成破伤风针给乙注射,致乙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理由是: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已经着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哀求而自动放弃了犯罪,这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有效性、彻底性的条件。由于当时并无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的可能性,故甲仅需停止犯罪实行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中止,并不需要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护士的失职所致,甲对此不能预见,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轻伤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

  • 第18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将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由于甲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所以甲不构成犯罪
    •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甲欲杀乙,用菜刀对乙的胸部砍击,乙倒地后,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迅速逃离现场。乙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因护士在输液时用错药物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 B、故意伤害罪
    • C、故意杀人罪(既遂)
    •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意图控制妇女乙,然后强奸乙,再将其出卖,还没来得及实施强奸行为就被抓获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结合犯的未遂

    B

    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杀害行为,未能造成死亡结果,只导致乙受重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只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

    C

    甲以强奸故意对妇女乙实施伤害行为,且过失导致乙死亡,但未能实施奸淫行为的,甲成立强奸罪,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但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

    D

    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砍乙,见乙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往医院,但乙未受致命伤,医生说即使不送医院,乙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同样都想置被害人于死地,甲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的时候被过路人奋力阻止,被害人幸免于死,造成重伤。乙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的时候,看到被害人苦苦哀求,心生怜悯而扔下凶器离去,被害人重伤,则甲的行为属于(),乙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B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C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D

    犯罪预备;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乙都已着手实行犯罪,故不构成犯罪预备,所以选项BD的说法错误,排除。甲未能得逞的原因是被过路人奋力阻止,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未遂;乙未能得逞的原因是心生怜悯而扔下凶器离去,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所以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C。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