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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党性强、有能力、肯干事”是立身之本。请就此谈谈你的认识。

题目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党性强、有能力、肯干事”是立身之本。请就此谈谈你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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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的认识。


    参考答案:(1)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金融市场中各类要素价格波动给托管业务带来的规模下 降、收人降低等风险。(2)操作风险主要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等引发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具体体现在托管业务日常运营过程中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保管、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方面存在的不当操作。(3)合规风险主要包括托管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因托管营销或营运过程中出现违约等情况被提起诉讼、托管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律及监管部门政策要求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4)声誉风险是指由托管业务操作风险带来的公众负面影响,对托管银行收人和资本造成的现实和可预见损失的风险。

  • 第2题: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党性强、有能力、肯干事”是立身之本。请你就这三个方面谈谈你的认识。


    答案:
    解析:
    这三个方面是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党性是根本,能力是基础,干事是目的。这三个方面涵盖了对领导干部的整体要求。党性强,就是讲政治,就是德的体现;有能力,就是有干事创业的素质和本领,就是有才;肯干事,就是德才的发挥与体现,就是政绩。这三个方面,最重要的是党性强。

  • 第3题:

    请结合课本内容谈谈你是如何认识并应对焦虑的。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焦虑是个人对即将来临的、可能会造成危险或威胁时所产生的紧张、不安、忧虑、烦恼等不愉快的复杂情绪状态。焦虑与恐惧有密切的联系。焦虑是由对危险的预料或预感而诱发的。例如,看到各地发生地震、洪涝灾害,我们会觉得恐惧,常常焦虑将有什么事要发生。也就是说,危险的对象清晰地出现在眼前时,会产生恐惧;危险即将来临而又朦胧不清时,会产生焦虑。因此,焦虑产生于危险不明确而又会来临时,对危险所持的警戒态度,并伴随着无助、不安、紧张、忧虑等心理状态。焦虑是对恐惧的恐惧,对担忧的担忧。只要个人预感到无助、欲加以避免或应对而又感到威胁时,就可能由复合的恐惧转为焦虑。它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现象。焦虑具有保护性意义,驱使个体采取应对策略或行动以改变自身的处境,但长时间的严重焦虑则表明适应不良而有害于身心健康。应对焦虑我们可以:(1)降低紧张。(2)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对待压力。把压力事件看作待解决的问题,再采取按部就班的方式来加以解决。(3)转移注意力。有时否认隐藏于压力情境中的威胁,也是一种好的应对策略。特别是当个人对情况无能为力或者置之不理也不至于造成太多损失时,否认是个有效的办法。(4)认知重估。在严重压力状态下往往会导致认知障碍。暂时将问题搁置起来,然后重新评估压力情境可以降低其威胁性。这时对问题作出新的评估可能是现实的,也许,这个问题并不值得严重的忧虑。(5)社会支持。研究表明,拥有较多的社会联系(如配偶、朋友、亲属和团体成员)的人比那些没有支持型社会联系的人不易患与压力有关的疾病。朋友和亲属能够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能为我们提供信息、忠告、友谊,使我们忘却烦恼,甚至能为我们提供财政或物质上的帮助。所有这些都有助于降减无助感,增强对自己的应对能力的信心。可是,社会支持是复杂的,朋友、邻居、亲戚和同事的支持行为,有时可能会增加紧张程度。因此,支持和帮助的方法必须得体合适。

  • 第4题:

    请结合你的一次“弯腰”经历,谈谈你对“弯腰”的认识。(4分)


    正确答案:
    22.示例:我从来就是一个莽撞之人,眼里夹不得沙子,对别人“侮辱”之事,非要争斗得你死我活方可罢休。有一次,一个我经常看不惯的人口出狂言,侮辱我妈。我火冒三丈,提起凳子就像那人砸去,结果将那人砸得鼻血长流。万幸的是,没有砸出大问题,现在想来就后怕,如果砸出大事来,后悔的一定是我。这件事让我看到了自己性格中的莽撞成分,我要改改自己了,要学会弯腰,训练自己的韧性,磨砺自己的好性格。

  • 第5题:

    谈谈你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识。


    答案:
    解析: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公民的权利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通常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4)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5)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6)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