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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是一种证明文书B、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C、可以流通D、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记载事项之一

题目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是一种证明文书

B、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

C、可以流通

D、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记载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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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A项:《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若公司没有成立,仍不能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B项正确。
    C项: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记载的也是该出资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而不包括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C项错误。
    D项: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公司向股东签发证明其出资及对公司享有股权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D项错误。

  • 第2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可转让。 ()


    答案:B
    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 第3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正确的是()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 第4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B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无有价证券表彰权利、交易流通的功能,因而并非有价证券,故D项错误。

  • 第5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