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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借款人进行破产重整,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破产重整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B.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时,必须由法院做出裁决C.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应该加快进度,配合执行D.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

题目

关于对借款人进行破产重整,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破产重整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

B.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时,必须由法院做出裁决

C.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应该加快进度,配合执行

D.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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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和解申请与裁定;重整原因;破产宣告;重整程序的启动【详解】破产宣告是破产和解或重整失败之后的程序,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启动破产清偿程序。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两款规定对比可以发现,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故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选项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重整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陷阱】关于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提出者,要注意: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上述三项申请;而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项申请。另外,破产清算与重整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重整时增加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

  • 第2题:

    关于对借款人进行破产重整,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破产重整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

    B.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时,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

    C.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应该加快进度.配合执行

    D.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

    答案:C
    解析: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

  • 第3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而非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4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和第95条均将申请重整与申请和解的时间限定在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A项正确。
    B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一旦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破产程序不可再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B项正确。
    C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资不抵债既不是申请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对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重整并非是破产的必经程序,D项错误。

  • 第5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选项B: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