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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06年3月15日晚,消费者吴某及家人到某饭店用餐,饭后结账时,吴某认为实际消费与餐费有差距,要求查看账单、重新结算。饭店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服各员叫来饭店保安,将吴某及其家人打伤。事后吴某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99.本案中,消费者吴某受到侵害的权利是( )。A.选择权B.监督权C.安全权D.知情权

题目

(六)

2006年3月15日晚,消费者吴某及家人到某饭店用餐,饭后结账时,吴某认为实际消费与餐费有差距,要求查看账单、重新结算。饭店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服各员叫来饭店保安,将吴某及其家人打伤。事后吴某向有关部门投诉。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99.本案中,消费者吴某受到侵害的权利是( )。

A.选择权

B.监督权

C.安全权

D.知情权


相似考题
更多“(六) 2006年3月15日晚,消费者吴某及家人到某饭店用餐,饭后结账时,吴某认为实际消费与餐费有差距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9~100 题:

    006年3月15日晚,消费者吴某及家人到某饭店用餐,饭后结账时,吴某认为实际消费与餐费有差距,要求查看账单、重新结算。饭店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服务员叫来饭店保安,将吴某及其家人打伤。事后吴某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 99 题 本案中,消费者吴某受到侵害的权利是( )。

    A.选择权

    B.监督权

    C.安全权

    D.知情权


    正确答案:CD
    在书中第八章第五节“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中有表述。

  • 第2题:

    王某、刘某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定居各地,某日,王某、刘某相约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没有注意,遂刷卡付款。 关于该事实,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请就构成与不构成两种观点分别简述理由。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 第3题:

    1、王某、刘某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定居各地,某日,王某、刘某相约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没有注意,遂刷卡付款。 关于该事实,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请就构成与不构成两种观点分别简述理由。


    错误

  • 第4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

  • 第5题:

    王某、刘某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定居各地,某日,王某、刘某相约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没有注意,遂刷卡付款。 关于该事实,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请就构成与不构成两种观点分别简述理由。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