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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白雪有限公司和阳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白雪有限公司和阳春有限公司,属于派生分立)。

题目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白雪有限公司和阳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白雪有限公司和阳春有限公司,属于派生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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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B.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 第2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司分立【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选项A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并没有此类规定,故选项B错误。另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债权人甲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就债务偿还问题与甲签订书面协议,选项C、D正确。综上,B项为本题正确选项。

  • 第3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
    在分立程序中,债权人没有“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 第4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描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A
    B项,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投保人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C项,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保险公司;D项,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第5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A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B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在公司分立时,并无这样的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
    C、D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在白阳公司分立之前与之签订关于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故C、D两项说法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