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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05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订立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A公司设定抵押,但朱办理抵押登记。 (3)甲公司的股东B公司认缴的货币

题目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05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订立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A公司设定抵押,但朱办理抵押登记。 (3)甲公司的股东B公司认缴的货币出“资为180万元,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尚有80万元未缴付。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B公司立即缴纳该出资,B公司以未到出资期限为由表示拒绝。由于于甲公司尚欠B公司80万元的货款,B公司主张以其8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 (4)D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E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作为D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①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乙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距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3年。②注册会计师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更多“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企业为国有工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甲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

    A.甲企业和乙公司的基本情况

    B.债权债务的由来

    C.职工安置预案

    D.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提出。选项C属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 第2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
    【考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这中间包括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证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综上,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提交证据仅满足证明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不需要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债权人他也无法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A正确,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C正确。《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D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之一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D.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E.甲公司的保证人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第4题:

    2014年11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公司提供不具备破产原因的证据
    B.应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C.应由甲公司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D.应由乙公司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原因。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因此债权人应当提供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 第5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 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甲公司必须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A项正确。
    B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需要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需证明乙公司资不抵债,只要证明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样可以申请乙公司破产。故B项错误。
    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故C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 第6题:

    2019年12月24日,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2月28日,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于当日将裁定送达了乙公司。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债权人,下列哪种情形下,乙公司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A.2018年12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

    B.2019年 11月28日,甲公司明知乙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仍对乙公司负有债务

    C.2019年12月26日,甲公司明知乙公司提出了破产申请,仍对乙公司负有债务

    D.2019年12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


    2018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