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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12141.75

    B.111611.66

    C.106541.75

    D.111816.41


    正确答案:B
    解析: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98176.16+(400000-360000)]×35%-6750=111611.66(元)

  • 第2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生产设备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JJu-费):

    (7)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3%)×3%=1514.56(元)
    (2)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14.56×(7%+3%)=151.46(元)
    (3)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3%)=50485.44(元)
    (4)2009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生产设备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3×12)×6=585(元)
    (5)1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O0+100110-[800000+52000÷(1+3%)]×15%=82427.18(元)
    (6)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税前扣除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2000×12=16000(元)
    (7)2009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00000+50485.44-650000-151.46-585+82427.18+16000=298176.16(元)
    (8)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1298176.16+(400000-360000)]×35%-6750=111611.66(元)

  • 第3题:

    2011年餐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元。

    A.42200

    B.41750

    C.42500

    D.42618


    正确答案:C
    2011年餐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0000一(400000+50000)×15%=42500(元)

  • 第4题:

    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正确答案: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税前扣除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2000×12=16000(元)
    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税前扣除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2000×12=16000(元)

  • 第5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 000元,支出合计360 000,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 000元,支出合计650 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 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 000元,业务宣传费10 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 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1)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6%)×6%-3510÷(1+17%)×17%=2433.40(元)
      (2)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33.40×(7%+3%)=243.34(元)
      (3)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6%)=49056.60(元)
      (4)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1+17%)/(3×12)×6=500(元)
      (5)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000-〔800000+52000÷(1+6%)〕×2%=13018.87(元)
      (6)2006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
      (7)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50000+49056.60-243.34-500+13018.87+40000=251332.13(元)
      (8)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1332.13+400000-360000-1600×12)×35%-6750=8849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