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是(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B.外方出资中的价值150万美元的设备为目前我国尚不能生产的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C.外方出资中的25万美元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题目

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是( )。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B.外方出资中的价值150万美元的设备为目前我国尚不能生产的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方出资中的25万美元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相似考题
更多“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是( )。A.合作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为中国企业,乙为外国公司,双方决定于2005年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合作企业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设立董事会为企业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外方合作者担任;(3)在合作期间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1)双方约定的事项:第一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第二项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主任。第三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允许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收回投资。 
    (2)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税前收回投资应报经财税部门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等。

  • 第2题:

    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合作企业注册资本100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B.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ABD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和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以,选项C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第3题:

    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约定的以下事项中,哪些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

    A.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B.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企业所在地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比例进行分配

    答案:B,D
    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l8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A项错误。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因此C项错误。

  • 第4题:

    甲为中国企业,乙为外国公司,双方决定于2007年在中国境内建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合作企业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设立董事会为企业权力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外方合作者担任;(3)在合作期间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1)双方约定的事项:第一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第二项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
    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主任。
    第三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允许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收回投资。
    (2)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税前收回投资应报经财税部门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等。

  • 第5题:

    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须报税务机关审查同意
    B.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C.合作企业合同必须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D.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合作期限届满不得延长

    答案:A,B,C
    解析:
    。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则。A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批准。C选项的说法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4款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