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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某与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2013- 上- 综)A.林某B.赵某C.林某和赵某D.赵某与王某

题目

3、林某与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2013- 上- 综)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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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贾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贾某每年给付15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贾改姓林,贾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贾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5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

    A.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B.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C.不能,因为贾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贾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謇謇


    正确答案:D
    「考点」合同的撤销
    「解析」《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前段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贾某将仅有的、本应给与孩子的1500元抚养费捐赠给希望工程,是在逃避抚养义务,林某有权以孩子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故选项D正确。

  • 第2题:

    林某有1女,但一直很少来往。1998年林某与同村的李某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林的房产死后归李某。2002年林某病故。林某之女以李某所尽的抚养义务少而分得的房产多(8间砖房)为由,要求分房3间,还要求拿出一份林某的自书遗嘱(经查证属实)确认女儿可以分得房子3间。李某因此起诉。下列意见你认为合法的是()。

    A.按照遗嘱办理

    B.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

    C.调解方式,林某之女分得1~2间

    D.判决林某之女补偿李某5年抚养费,房屋归林某之女


    参考答案:B

  • 第3题:

    2003年S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备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月赵某下岗,负贲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教


    正确答案:AC
    [考点]离婚的法律效力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离婚时对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规则。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知,本题中,王某与赵某结婚后。虽然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但赵菜下岗后,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较多义务,有权获得补偿。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考查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补助规则。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可知。本题中,离婚时赵某没有住房,属于生活困难,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赵某“可以”取得王某购买住房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但是选项8一方面采用仅仅考虑到了所有权,而忽视了“居住权”;另一方面采用“应当”的说法,将法条规定的“可以”绝对化,因而是错误的。
    最后,选项CD考查离婚时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本题中,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张某同居.属于导致离婚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对赵某进行损害赔偿,据此,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可知,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仅限于夫妻双方.而不能扩大至婚姻以外的第三人,所以选项D认为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是错误的。

  • 第4题: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本题周某不能因为孩子改姓林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周某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将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林某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 第5题:

    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
    A.林某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林某和赵某是冰冰的父母,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故选D。

  • 第6题:

    2013年单项选择: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A.林某 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 权利与义务。@niutk

  • 第7题:

    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以有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在判决生效6个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B、方某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由于无新情况、新理由,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C、林某尽管有新情况、新理由,但由于是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起诉,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D、林某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林某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见自己打不过林某,便大喊:“抢劫啦,救命!”数名行人见状将林某摔倒在地上并致林某骨折受伤。对于林某遭受的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 B、致林某摔倒的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 C、张某与致林某摔倒的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 D、张某与致林某摔倒的行人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黄某(男)与林某(女)于1993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黄某23周岁,林某21周岁。自2000年1月起,林某与邻居赵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被黄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2002年2月,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黄某与林某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两人的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提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男女双方符合这一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黄某(男)与林某(女)于1993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黄某23周岁,林某21周岁。自2000年1月起,林某与邻居赵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被黄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2002年2月,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由于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其离婚问题,当然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做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

    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

    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

    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

    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C三项,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也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但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因此,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但是探望权作为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因此,从法理上看,法院不可判决其行使探望权,不能强制其通过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来行使探望权。
    D项,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连,需要相应的义务做保障。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 第12题:

    多选题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2009年真题]
    A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项,根据《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本题中,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可以协议或判决王某将其购买的住房供赵某使用或所有,而不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项,《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项,处于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者张某只受道德标准而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赵某不能向法院诉请张某对其赔礼道歉。

  • 第13题:

    2001年,李某因病去世,其妻林某继续抚养李某年老多病的母亲。2003年林某再婚,但仍然继续抚养李某的母亲直至其去世。李某母亲身后留下房子两间,林某欲参加继承,但李某的叔叔认为林某已经再婚,没有权利继承李某母亲留下的财产。则()

    A.林某已经再婚,丧失了继承李某母亲遗产的权利

    B.林某与李某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不能参加继承

    C.林某作为丧偶媳妇,对李某母亲进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D.林某作为丧偶媳妇,对李某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陈某(女)于1996年4月与林某(男)相识相恋,由于林某家境不好,遂于同年10月从几个朋友处借款共2万元盖房用作结婚住房。陈林二人1998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1.5万元从事服装个体买卖,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生意红火,朋友虽时常催林某还钱,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推托债务。1999年3月,林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王某成立合伙,一直经营至今。2002年,陈林二人因林某父母长期住在他们家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其后二人便经常发生口角,感情逐渐恶化。同年10月,林某认识一女子吴某,两人开始同居,林某与陈某的关系更加恶化,经常不回家。陈某多次哭闹都无济于事。林某于2003年5月开始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并于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业已破裂。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话,双方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2.陈林二人结婚前林某的2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3.婚后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1.5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4.对于林某转移、隐匿财产行为,陈某于财产分割完毕后得知,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5.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正确答案:
    1.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也应这样处理。对于以林某个人名义在合伙中的出资,也应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本案中林某婚前的个人借款,由林某一人承担,但该借人款项是用于建造结婚用房,应认为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陈林二人离婚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本案林某以个人名义借的1.5万元债务从事服装个体买卖,不能认为是林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陈林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以依据该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5.《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林某实施了第二项非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导致双方离婚,所以,陈某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 第15题:

    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答案:B,D
    解析:
    在当代法治国家,情理与法理存在差别。法院作出判决应当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情理。故A项错误。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必须根据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故B项正确。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所谓法律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探望权属于权利。故C项错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故D项正确。

  • 第16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木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故选项A可以受理。《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选项B也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项C亦应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D项不予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 第17题: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 第18题:

    江某和陈某离婚后,孩子玲玲经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后江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玲玲履行教育义务的是( )


    A.陈某

    B.江某

    C.王某和江某

    D.陈某和江某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题干中,江某和陈某为玲玲的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离异,都应担起让玲玲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 第19题:

    黄某(男)与林某(女)于1993年5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黄某23周岁,林某21周岁。自2000年1月起,林某与邻居赵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被黄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2002年2月,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黄某与林某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两人的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提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男女双方符合这一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

  • 第20题:

    林某(他还有一个弟弟)幼年被送给张家做养子,在其结婚时,张家因无钱给其盖房,林某的生母便将自己居住的两问房屋腾给林某居住。假若林某生母后来病故,林某的弟弟和林某都要继承该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由()继承。

    • A、林某的弟弟
    • B、林某和林某的弟弟
    • C、林某和张家
    • D、林某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多选题
    朴某和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判决由朴某抚养。2012年朴某与赵某结婚,任某由朴、赵二人共同抚养。后朴某因车祸死亡。朴某死后()。
    A

    赵某只有与任某的生父协商后并对任某的生活做出安排才可以解除与任某的权利义务关系

    B

    任某的生父只有与赵某协商后〃才能领回女儿任某

    C

    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不自然消除

    D

    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自然消除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法院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法院应判令孙某与林某经营冷饮厂所获收入25万元,归胜利公司所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林某(他还有一个弟弟)幼年被送给张家做养子,在其结婚时,张家因无钱给其盖房,林某的生母便将自己居住的两间房屋腾给林某居住。假若林某生母后来病故,林某的弟弟和林某都要继承该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由()继承。
    A

    林某的弟弟

    B

    林某和林某的弟弟

    C

    林某和张家

    D

    林某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