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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种有销售金额,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和量刑?

题目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种有销售金额,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和量刑?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可根据刑法140条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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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该案应移送哪级公安机关?如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应移送某市烟草专卖局同级的公安机关。
    涉烟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是:
    (1)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 第2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3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第4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下列情形哪些可以认定为“销售金额较大”?()

    • A、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 B、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 C、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 D、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下列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是()。

    • A、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 B、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 C、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 D、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达到二十万支以上的

    正确答案:D

  • 第6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以下哪种情形构成犯罪?()

    • A、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
    • B、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
    • C、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万元以上
    • D、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内,且未销售货值在十万元以内

    正确答案:B

  • 第7题: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下列情形哪些可以认定为“销售金额较大”?()

    • A、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 B、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 C、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 D、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情形包括()。

    • A、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 B、伪劣卷烟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 C、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万元以上
    • D、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王某尚未销售假烟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欲运输该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至外地销售,由于被查获时尚未进行销售,其行为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状态,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韦某某犯罪未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正确。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有既遂没有未遂,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但仍然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就当然侵犯了国家对专卖专营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以下哪种情形不构成犯罪?()

    • A、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 B、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
    • C、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 D、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内,且未销售货值在十万元以内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王某尚未销售假烟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欲运输该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至外地销售,由于被查获时尚未进行销售,其行为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状态,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第15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 第16题:

    下列()情形下,需要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 A、生产伪劣雪茄烟金额达40000元
    • B、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达10万元
    • C、销售的伪劣卷烟金额达3万元,未销售伪劣卷烟的货值达10万元
    • D、销售的伪劣卷烟金额达6万元,未销售伪劣卷烟的货值达10万元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2008年3月的一天,A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某零售户王某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29条,案值4000余元,和销售假冒卷烟31条,案值5000余元。A市烟草专卖局将王某销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A市烟草专卖局将王某销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属于移送的哪种,并说明。


    正确答案:部分移送。部分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获的案件不仅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 第18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以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标准说法正确的是()。

    • A、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一倍以上的
    • B、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
    • C、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 D、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下列()情形下,需要追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 A、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 B、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
    • C、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万元以上
    • D、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五万元以上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该案应移送哪级公安机关?如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应移送某市烟草专卖局同级的公安机关。
    涉烟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是:
    (1)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种有销售金额,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和量刑?

    正确答案: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可根据刑法140条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是否应当从轻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当从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人为逃避打击,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不能区分,应当视销售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因为行为人故意混淆真假产品,这种不分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身的责任,也常常是其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以部分合格产品欺诈对方,合格产品实际上成为欺诈他人的工具。另外,如果在不可分割情况下认定产品的部分合格都具有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必然意味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处理鼓励不法分子故意混杂真假产品,以逃避打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