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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公司想以甲方欠另两幢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题目

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公司想以甲方欠另两幢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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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写字楼业主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作了具体规定。该家装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A、写字楼业主关心的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B、写字楼业主主要关心装修的工作成果
    C、装饰公司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D、装饰公司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E、装饰公司在完成工作期间,要接受定作人管理

    答案:B,D
    解析:
    2018新教材P15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关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质好坏,而非承揽人的工作过程。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第2题:

    某建筑公司为承揽一工程施工项目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则该合同是()。

    A、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B、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C、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
    D、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生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识别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是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本题中,“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因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是确定的、可知的,可见该合同是附期限合同;而且规定了租赁期限至“竣工之日”终止。可见,C选项符合题于要求,是正确选项。

  • 第3题:

    某建筑公司为承揽一工程施工项目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则该合同是( )。

    A.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B.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C.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
    D.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生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识别【解析】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是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本题中,“租赁期限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因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是确定的、可知的,因此该合同是附期限合同;而且规定了租赁期限至“竣工之日”终止。因此,C选项符合题于要求,是正确选项。

  • 第4题:

    某医院由多幢大楼(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和综合楼等)组成,安装公司承包了该医院的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内容有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化等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5000万元,每幢大楼完工后立即进入竣工验收。工程的设备、材料均由业主指定品牌,由安装公司组织采购。在施工准备阶段安装公司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安装公司项目部进场开工后,因业主未预付工程款,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直到安装公司项目部停止施工,业主才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重新组织施工,施工中,因医院的负压空调和智能化控制采用了新技术,设计修改很多,项目部及时与业主和设计协调确认,使医院的机电工程按合同完工其中门诊楼的机电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并且投入运行。二、问题1.安装公司项目部开工后,没有收到预付款是否可以停止施工2.订立合同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应该是多少3.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碰到设计修改时应如何结算工程价款4.门诊楼能否单独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5.智能化工程的现场控制器有何功能


    答案:
    解析:
    1.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或不迟于开工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业主不按约定预付,安装公司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安装公司项目部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2.订立合同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额的10%~30%,应是500万元~1500万元。3.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碰到设计修改时,应有设计单位提供修改图纸,才能变更工程价款。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应由业主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后的图纸才作为安装公司变更价款的结算依据。4.门诊楼可以单独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具备条件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资料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5.现场控制器(直接数字控制器DDC),能独立进行检测与控制。控制器的接口有模拟量、数字量的输入/输出接口。(1)数字量输入信号(DI),用来输入各种开关、继电器及接触器开(闭)触点、电动阀门联动触点的开关状态。(2)模拟量输入信号(AI),被控对象各种连续变化的物理量(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压力、液位、电流、电压等)由在线检测的传感器及变送器将其转换为相应的电信号后,送入模拟量输入通道进行处理。一般为采用4~20mA电流信号或0--10V电压信号。(3)数字量输m信号(DI),用来输出控制电磁阀门、继电器、指示灯、声光报警器等开关设备。(4)模拟量输出信号(AI),模拟量输出通道一般输出4~20mA电流信号或1~10V电压信号,用来控制各种直行程或角行程执行机构的动作或各种电动机的转速。

  • 第5题:

    鞋类设计师周某(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执行到第4年是,周某提出涨薪要求,B公司已“乙方的要求超出合同约定及支付能力”为由拒绝。周某接到通知后第三天跳槽到了C公司,获得比B公司高的薪酬。周某在跳槽钱未向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请问周某做法是否违法?简述原因。


    正确答案:周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B公司没有出现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周某未与合同甲方协商一致、未提前30天书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周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 第6题:

    某医院由多幢大楼(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和综合楼等)组成,安装公司承包了该医院的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内容有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化等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5000万元,每幢大楼完工后立即进入竣工验收。工程的设备、材料均由业主指定品牌,由安装公司组织采购。在施工准备阶段安装公司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设备、材料采购计划。 安装公司项目部进场开工后,因业主未预付工程款,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直到安装公司项目部停止施工,业主才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重新组织施工,施工中,因医院的负压空调和智能化控制采用了新技术,设计修改很多,项目部及时与业主和设计协调确认,使医院的机电工程按合同完工,其中门诊楼的机电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并且投入运行。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碰到设计修改时应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正确答案: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碰到设计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修改图纸,才能变更工程价款。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应由业主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后的图纸才作为安装公司变更价款的结算依据。

  • 第7题: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方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米变更为4.80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请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生效。
    该事件是由非承包单位所引起,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及相关索取资料,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要求,并说明了索赔事件的理由。

  • 第8题:

    某医院由多幢大楼(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和综合楼等)组成,安装公司承包了该医院的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内容有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化等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5000万元,每幢大楼完工后立即进入竣工验收。工程的设备、材料均由业主指定品牌,由安装公司组织采购。在施工准备阶段安装公司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设备、材料采购计划。 安装公司项目部进场开工后,因业主未预付工程款,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直到安装公司项目部停止施工,业主才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重新组织施工,施工中,因医院的负压空调和智能化控制采用了新技术,设计修改很多,项目部及时与业主和设计协调确认,使医院的机电工程按合同完工,其中门诊楼的机电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并且投入运行。 订立合同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应该是多少?


    正确答案: 订立合同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额的1.0%~30%,应是500万元~1500万元。

  • 第9题:

    问答题
    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公司想以甲方欠另两幢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首先,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承包方能不能解除第三份合同,我认为在问题所述的情况下,还不能立刻解除。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每份合同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要求,虽然,三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每一份合同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同理前两份合同的解除事由不能作为第三份合同的解除事由,承包方要解除第三份合同,必须有解除第三份合同的事由,例如,在第三份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那么针对问题所述的情况,承包人除采取停工的措施外,还可不可以采取其它的措施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基于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后,可以要求发包方对第三份合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交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成。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乙方当时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咋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个人同时挂靠甲、乙两家建筑公司,并以甲、乙两公司名义承包建设单位的同一项工程的1#和2#两个标段,分别以甲、乙两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1#标段工程已完工并已结算完毕,但建设单位未支付结算款。2#标段的工程还在施工中,并且已支付一定工程款。请问: 1、如果建设单位不支付1#标段的工程结算款,某个人是否可以停止2#标段的施工并解除第二份合同? 2、如果不可以,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1#标段的工程款?

    正确答案: 首先,两份合同均为某个人采用挂靠的方式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其次,这两份合同的承包方实际上均为该个人,该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该个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两个标段的工程价款。在明确了这个前提后,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除合同。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因为这两份合同属于同一个人采取挂靠的方式签订,因此均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至于如何向建设单位主张1#标段的工程价款,可以采取向对方发函催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如果建设单位仍然不支付的话,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有一个工程,在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目前主体已施工完毕,因为施工许可证至今未办理,使工程主体到目前不能验收。合同约定为基础完工支付60%工程款,主体封顶支付80%工程款,全部竣工经审核完支付95%工程款。现业主资金困难,业主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完主体工程款,并且工程从开工到目前为止,中间停工二次。请问:现在我方(施工单位)能否以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理由,以目前完成量结算,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前面的问题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关于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关键要看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已完成的工程由于没有施工许可证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那么在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根据质量是否合格而决定相应对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半年。在房屋租赁期内,乙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表示异议。下列表述正确是( )。

    A.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丙公司,但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
    B.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给丙公司
    C.甲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D.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14题:

    某写字楼业主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作了具体规定。该家装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A.写字楼业主关心的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B.写字楼业主主要关心装修的工作成果
    C.装饰公司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D.装饰公司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E.装饰公司在完成工作期间,要接受定作人管理

    答案:B,D
    解析:
    2020版教材P152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关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质好坏,而非承揽人的工作过程。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第15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阴阳合同,应以备案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16题: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进场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 第17题:

    施工单位与某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全部完成图纸内工程,验收使用已有一年多,结算双方已签字确认。问题是:该集团从施工开始就由子公司代付工程款,截止目前该集团就没有账户,施工单位想利用法律讨要拖欠款,请问:施工单位能否查封子公司代付工程款的账户?若不能,施工单位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权益?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奇怪,为什么该集团公司没有帐户呢,没有帐户该集团如何向税务部门纳税,如何向职工发工资呢,因此首先要对该集团的法人资格进行调查,看该集团公司是否经过了工商注册登记,然后要查该项目当时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是否是在该集团公司名下以及现在项目的产权是否还在该集团的名下,该集团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果查明该集团公司经过了注册登记,且当时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该集团公司名下,则施工单位与集团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只能约束施工单位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付款也并不表示子公司要承担全部的付款义务,施工单位无权查封子公司代付款的帐户。
    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如果查明该集团根本未经过注册登记,那么肯定当时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时也不在该集团名下,而可能是在施工过程中付款的子公司名下,则虽然集团公司不具有发包权,但子公司明知该集团公司无权签订合同而不提出异议并且进行付款,则施工单位与集团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直接约束施工单位与子公司,施工单位可以向子公司主张工程款。如果查明该集团公司经过了注册登记,但当时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子公司名下,同理,虽然集团公司不具有发包权但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进行付款,施工合同直接约束施工单位与子公司,施工单位可以向子公司主张工程款。

  • 第18题:

    甲公司承包了某单位主体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后甲公司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乙公司,现工程已竣工结算完毕。但由于发包单位拖欠甲公司,甲公司仍欠乙公司若干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请问:乙公司能否提起确认甲、乙公司所签转包合同无效,主张甲方有过错,要求甲方赔偿的诉讼请求,而实际获得收到工程价款的效果;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水平,也很有深度,这也是建筑工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然后才能回答是否能以主张合同转包无效,进而以甲方有过错,要求甲方赔偿的诉讼请求,从而实际获得工程价款的效果。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认为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第二种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要分具体情况,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个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在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认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无效,因其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纯理论地说,无论时隔多久,其无效情形的客观状态始终存在,一个无效合同并不因为它经过了若干年就变成了有效合同。第二,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是形成权,虽然,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实际上,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返还之诉属于请求权。如果纯粹按照诉讼法理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性质不同,应当按照两个案件处理。但实践中,考虑到确认合同效力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间的牵连关系,也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合并审理。这种诉的合并审理决不意味着确认之诉也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三,有人认为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应该属于请求权。而我们知道,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张合同无效或确认无效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故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终局的、确定的归于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区别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第三人为善意的,法律应保护其所取得的利益。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合同无效提起诉讼,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本人曾以第三种观点为理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无效确认的诉讼,要求对方有过错为由赔偿损失,最终获得一、二审法院得支持。因此,我认为乙公司可以以甲公司转包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并以甲公司有过错,要求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从而达到获得工程款的效果。

  • 第19题:

    某医院由多幢大楼(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和综合楼等)组成,安装公司承包了该医院的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内容有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化等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5000万元,每幢大楼完工后立即进入竣工验收。工程的设备、材料均由业主指定品牌,由安装公司组织采购。在施工准备阶段安装公司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设备、材料采购计划。 安装公司项目部进场开工后,因业主未预付工程款,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直到安装公司项目部停止施工,业主才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重新组织施工,施工中,因医院的负压空调和智能化控制采用了新技术,设计修改很多,项目部及时与业主和设计协调确认,使医院的机电工程按合同完工,其中门诊楼的机电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并且投入运行。 门诊楼能否单独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门诊楼可以单独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具备条件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试验报告;有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资料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第20题:

    某医院由多幢大楼(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和综合楼等)组成,安装公司承包了该医院的机电工程,机电工程内容有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化等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5000万元,每幢大楼完工后立即进入竣工验收。工程的设备、材料均由业主指定品牌,由安装公司组织采购。在施工准备阶段安装公司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设备、材料采购计划。 安装公司项目部进场开工后,因业主未预付工程款,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直到安装公司项目部停止施工,业主才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重新组织施工,施工中,因医院的负压空调和智能化控制采用了新技术,设计修改很多,项目部及时与业主和设计协调确认,使医院的机电工程按合同完工,其中门诊楼的机电工程单独竣工验收,并且投入运行。 安装公司项目部开工后,没有收到预付款是否可以停止施工?


    正确答案: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或不迟于开工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业主不按约定预付,安装公司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安装公司项目部可在发出通知l4天后停止施工。

  • 第21题:

    问答题
    甲企业(发包方)与乙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工程未完全履行完毕即停止。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律规定结算,在审理中,发现甲方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完全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效,乙方的工程款结算中是否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在内?

    正确答案: 关于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具体的阐述,这里不再展开。在这里仅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讨论。
    第一,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按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①关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合同的确定所体现的精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合同应该无效;如果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按最新司法解释②的精神应该在一审起诉前取得),应该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如果建设单位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推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就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无论该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还是国家,必将导致该建设工程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权益,《土地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时如果施工单位不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构成欺诈;如果施工单位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仍然与其订立施工合同,那么构成共同串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因此,建设单位如果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无效。
    同时,有时当事人虽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由于当时未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原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此时,建设单位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所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有效。
    第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
    按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③条关于违章建筑不予分配确定的精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但是,法院可能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要求支付价款的案子不予受理,当然具体如何处理有待于司法实践来解决。
    由于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会导致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因此,虽然法律和最新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由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并且,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违章建筑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很可能不受理,这就使得这类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
    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是,在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应该在一审起诉前取得,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无效。
    ①该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本书所指的最新司法解释均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③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要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由甲承建乙的一幢办公楼。但截至竣工前,甲公司尚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办公楼验收合格。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产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乙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B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乙公司应当支付价款 

    C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待定,但乙公司应支付价款 

    D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不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保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第23题:

    多选题
    某写字楼业主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于该承揽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写字楼业主关心的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B

    写字楼业主可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C

    装饰公司按约定选用的材料,要接受写字楼业主检验

    D

    装饰公司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E

    装饰公司在完成工作期间,要接受定作人管理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