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朝的继承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1题:
A.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B.只能继承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
C.可以继承全部财产的一半
D.与亲子有同等权利
第2题:
南宋孝宗时期,吴员外仅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吴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吴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吴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吴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吴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第3题: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王国维这段话的主要说明了()
第8题: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这段话意在揭示()
第9题: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是哪一种王位继承制的基本原则。()
第10题: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这段话意在揭示()
第11题:
遗产实行兄弟均分制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第12题:
宋朝不允许在室女享有财产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不同的继承权
绝户立继承人时“夫亡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绝户立继承人时,凡“夫妻俱在”,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第13题:
A.嗣继
B.命继
C.续继
D.再继
E.立继
第14题: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第19题: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这段话意在揭示()
第20题: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古人非不知……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王国维这段话的主要说明了()。
第21题:
立继、命继
第22题: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变通规定的是:()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