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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名词解释题
    留养承祀

    正确答案:
    留养承祀,是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可以申请“存留(免死)奉亲(扶养父母)”,是否可以留养要奏请皇帝裁决。此处的“亲老丁单”是指犯人的父母老病,又无其他子孙扶养者。留养承祀是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的处理方式之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题:

    名词解释题
    枷号

    正确答案:
    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枷号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到100斤。明武宗时太监刘瑾创设150斤重的大枷,强迫犯人戴枷,不几日即死。枷号到后来不只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3题:

    问答题
    简述《唐律》五刑的结构和主要内容。[2016年真题]

    正确答案:
    《唐律》中的五刑分别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具体内容如下:
    (1)死刑,是指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许多,绞也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流刑,是指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的一种刑罚。唐律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的一种刑罚。唐律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多选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是(  )。[2007年真题]
    A

    咨询机构

    B

    立法机构

    C

    行政机构

    D

    司法机构


    正确答案: B,A
    解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 第5题:

    多选题
    属于《大清现行刑律》附文的是(  )。[2012年真题]
    A

    《禁烟条例》

    B

    《违警律》

    C

    “暂行章程”

    D

    《贩卖吗啡治罪专条》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廷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清廷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因而对承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变更,其基本内容依然延续旧律。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元律中的“四等人”制度与司法中的民族不平等特点。

    正确答案:
    元代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点。
    (1)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
    具体内容为: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并规定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元世祖至元2年(公元1265年)诏令:各路掌正印的达鲁花赤(蒙语音译词,元代官职)必须是蒙古人,汉人只能任总管,回回人可担任同知(副职),且“永为定制”,严防汉族人控制重要权力。
    (2)元代同时实行同罪异罚的方针,维护蒙古贵族地主的利益
    按元律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只能向所在官府控诉,如违,“严行断罪”。其他族人犯窃盗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但如“蒙古人有犯则不在刺字之条”。在处理杀人罪上也同样如此。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打57下,征罚烧埋银了事;但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处死,还要照付烧埋银。此外,元代还规定了蒙古人其他的法定特权,如犯轻罪不得逮捕,犯死罪才监禁如常法,而且由蒙古官吏审理蒙古人犯罪案件,汉人官吏无权审理。
    (3)司法机构各领其事,不相统摄
    元代设刑部取代宋代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的关系。御史台虽然地位较高,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审判。
    另外,元代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判。
    (4)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
    元代通过法律确立由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保障蒙古民族的司法特权。凡中央司法与监督机构,如刑部、御史台、大宗正府等均以蒙古人为正印官,汉人与南人只能充当属官。凡上都与大都属下的蒙古人案件,均由大宗正府处断。地方路、府、州、县都由蒙古人充当达鲁花赤,专理蒙古官吏与普通蒙古族人的案件,因元代自上而下建立由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使得蒙古族人,特别是蒙古王公贵族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使得蒙古族人犯罪重罪可以轻判,有罪可以不判,从而滋长了元代审判的随意性与擅断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多选题
    汉《九章律》增加的三篇是(  )。[2007、2014年真题]
    A

    杂、兴、厩

    B

    户、兴、厩

    C

    户、兴、囚

    D

    户、兴、讼


    正确答案: D,A
    解析:
    《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又称《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汉《九章律》成为两汉基本法律。

  • 第8题:

    名词解释题
    廷行事

    正确答案:
    廷行事作为秦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指秦代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从秦墓竹简及其他资料看,秦代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廷行事”作为判案根据。秦代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严密的法网,控制着整个社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北齐中央主持审判的机关称为(  )。[2008年真题]
    A

    大理寺

    B

    刑部

    C

    廷尉

    D

    三公曹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设立三公九卿制度。其中,中央“九卿”之一的廷尉,主要负责全国司法工作。直至南北朝时期,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设置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 第10题:

    多选题
    对唐代的法律形式表述完整的有(  )。[2007年真题]
    A

    律、令

    B

    律、格、式

    C

    律、令、格、式、典

    D

    律、格、式、典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严格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唐代的法律形式有:①。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②。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③。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唐代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之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效力。④。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效力。⑤。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

  • 第11题:

    名词解释题
    唐律合并论罪原则

    正确答案:
    唐律合并论罪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主张采取以重者论的原则,只科重罪不计轻罪。若二罪相等,从一罪判刑,即“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并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合并论罪原则是《名例律》八大刑罚适用原则中的一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变化。

    正确答案: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的变化
    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a.科。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渐失独立价值。
    b.格。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也曾编有《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c.比。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d.式。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定的《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
    ②曹魏《新律》首先从汉《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复增设《法例》一篇;至北魏、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始告终结。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
    ①“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②“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③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④“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此后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⑤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多选题
    西汉武帝时期制定的汉律包括(  )。[2008年真题]
    A

    左官律

    B

    越宫律

    C

    傍章律

    D

    朝律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消除诸侯的人事权,严禁官员擅自仕于诸侯的法律。B项,《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C项,《傍章律》是叔孙通在汉初受汉高祖之命,参照古代礼仪制定的关于朝仪的专门法律。D项,《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汉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 第14题:

    问答题
    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正确答案:
    在夏、商、周之际,主要是依靠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及君主的“命”“诰”“誓”等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贵族阶层的利益相冲突。同时,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落后,已经不能适应急剧变革的社会需要。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事件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2)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①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共知的公开调节器,由此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②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的法律体制之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律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③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④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5题:

    名词解释题
    九卿“圆审”[2002、2010、2018年真题]

    正确答案:
    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明代会审制度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缺陷,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仍是有益处的。明代会审分为九卿“圆审”与“三司会审”两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名词解释题
    爰书

    正确答案:
    爰书是指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是秦代审判制度之一。秦代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秦代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多选题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2005年真题]
    A

    刑部

    B

    审刑院

    C

    三司

    D

    大理寺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权集中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C项,三司不属于宋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 第18题:

    多选题
    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除了律、令、格之外,还包括(  )。[2004年真题]
    A

    B

    C

    D


    正确答案: D,A
    解析:
    唐代的法律形式有:①。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②。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③。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④。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⑤。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律、令、格、式、典,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 第19题:

    名词解释题
    三司会审

    正确答案:
    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是由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而得名。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正确答案:
    1900年至1911年间,清廷为挽救危局,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的修律工作,对《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变革,致使延续了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1)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①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因而对承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变更,其基本内容依然延续旧律。
    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故直到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25日)始正式公布,预定至宣统五年正式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施行。
    ④起草《大清商律草案》。清末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当时的需要,清政府陆续颁行了一些应急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以及其他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章程。在第二阶段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颁布施行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等。
    ⑤草拟《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攻击,该法律草案未能颁行。
    ⑥起草《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这两个草案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这两部诉讼法草案系仿照日本和德国诉讼法编纂而成,但均未及颁行。
    ⑦编制《大理院编制法》。是清政府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⑧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该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和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制定《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该法仿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16章164条,内容涉及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审判规则及司法行政事务等,并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等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司法体制的变革。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为配合官制改革及一些新的诉讼法规的颁行,清政府也对相传已久的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表现在:
    a.调整司法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b.改革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管收及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在审判制度上,规定了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2)清末变法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①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②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③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了中国由人治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④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清代立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正确答案:
    (1)清代立法的主要内容
    《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后的康熙、雍正朝对大清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校正、增损和更定工作。乾隆即位,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补充,重新编辑和详校定例,定名《大清律例》,刊布全国。
    清代条例的制定
    《大清律例》定本以后,律文未再修改,通过条例随时修例补充律文内容的不足。在实际司法活动中,清代审判官员重视律文的基本精神,但在司法操作上更重视条例的指导作用,故条例不但对律文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对司法判决也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③《大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清会典》的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更为丰富,是清代重要的行政法典。
    ④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单行法律
    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清代还制颁了《理藩院则例》。
    (2)清代立法的特点
    ①实行政治专制与思想高压
    大清律所附条例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把奏疏不当或触犯圣讳称为“丧心病狂”“妄议朝政”,按大逆定罪处刑;为防止利用宗教或结拜兄弟的形式聚众反抗,专定条例以谋反或谋叛罪行论处。
    为强化皇权,防止臣下结党为奸,清律继续沿袭明律中的“奸党”专条,限制八旗诸王与所属官员同外任官拜见往来,内外官员不得交结营私,甚至彼此私通书信、求索借贷,也要交宗人府计赃论处。
    清代在实行政治高压政策的同时,在思想方面加强控制,严格管理,严格限制异端邪说,对于有损皇权至高无上和封建正统思想统治地位的思想言论,清律都作为妖书妖言罪论处。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一律处斩。若私存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清律在继承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维护满族人的特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保护满族的优越地位。在政治上,清代律例保证满人控制国家主要职位,让满人世代作高官。在经济上,法律保障满人(旗人)特殊的经济地位,并给予旗地旗产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除宗室贵族可以享受“八议”等特权优待外,一般满人犯法亦由专门设置的司法机关审理。
    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清政府为遏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稳固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通过制定律、例,规定严刑峻罚以限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长。主要表现在:a.清初颁布“禁海令”“迁海令”,实行禁海政策,以重刑禁止沿海对外贸易;b.采用法律手段,限制民间工矿业的发展;c.继续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实行重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d.实行冶矿业管制,限制其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唐律》五刑的结构和主要内容。[2016年真题]

    正确答案:
    《唐律》中的五刑分别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具体内容如下:
    (1)死刑,是指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许多,绞也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流刑,是指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的一种刑罚。唐律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的一种刑罚。唐律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名词解释题
    充军刑

    正确答案:
    充军刑是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的一种刑罚种类,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四千里,近至一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子孙还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原本是死刑代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莫惨于此”的酷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明代“化外人”犯罪适用《大明律》的原则是(  )。[2004年真题]
    A

    一律适用

    B

    适用其本国法

    C

    不适用

    D

    依被告原则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唐代《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大明律·名例律》对“化外人有犯”问题的规定作了重要改变,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明代抛弃了唐律规定的化外人处理原则,化外人犯罪一律适用《大明律》,以便从重打击可能逃脱的严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