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
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
(1)自由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
(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
第2题:
第3题:
请简述总统政府制度及其特征。
总统独立于国会之外
总统一人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政府于国会完全分离
政府成员与总统僚僚属关系
政府不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略
第4题:
简述法国地方政府制度及其特点。
制度:一、省——中央下属的一级行政单位。省政府是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关。二、市镇。大小不一,但行政权力一样,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
特点: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二元体制,地方政府同时具有双重法人资格:一方面是中央的分支机关,从属于中央;另一方面,拥有一定的自治的权力,有民选的议会和市镇长。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