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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下列哪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

    A.杀人

    B.暴力取证

    C.绑架

    D.投毒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才能实施特殊性的正当防卫(行使无限度的防卫权),而暴力取证、投毒都不是暴力性的直接攻击人身的犯罪,而杀人、绑架则属于这种犯罪。

  • 第2题:

    下列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予以反击的有

    A.名誉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健康权


    正确答案:BD

  • 第3题:

    17、对于符合特殊防卫权条件的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答: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1)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2)在防卫范围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在防卫时机上,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并且“危及人身安全”。(4)在防卫对象上,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5)在防卫结果上,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第4题:

    下列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行使正当防卫的是( )。

    A.身体权

    B.名誉权

    C.健康权

    D.生命权


    正确答案:B
    [答案] B
        [评析] 考查要点是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身体权是公民对其肢体,器官等组成部分依法享有的以完整和支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作为人的生命的物质载体,一旦受到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权利人有权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也是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因此,一旦生命受到威胁,自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即凡不法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施加直接损害的,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可见,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健康权是公民以其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身体权一样,健康权受到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权利人也有权予以反击。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就是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必须针对非法的、非进行防卫而不能排除的侵害行为实施的。如果有条件和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制止侵害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例如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与人身伤害无关的,如肖像权、隐私权等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此种不法行为并非直接对公民的人身施加损害,而只是使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降低,因而对于此种侵害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制止,一般不能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综上分析,名誉权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于精神人格权的侵
     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 第5题:

    对下列哪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
    A.杀人
    B.暴力取证
    C.绑架
    D.投毒


    答案:A,C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才能实施特殊性的正当防卫(行使无限度的防卫权),而暴力取证、投毒都不是暴力性的直接攻击人身的犯罪,而杀人、绑架则属于这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