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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是一名电脑工程师,他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甲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该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郑某将该技术秘密出卖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获取了高额利润,郑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郑某的行为构成()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侵犯商业秘密罪C.盗窃罪D.侵占罪

题目

郑某是一名电脑工程师,他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甲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该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郑某将该技术秘密出卖给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获取了高额利润,郑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郑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侵犯商业秘密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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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郑某是一名电脑工程师,他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甲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该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 ”相关问题
  • 第1题:

    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谢某,在国外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安全机关查获。谢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间谍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间谍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谢某秘密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执行间谍机构委托的任务之间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与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加入间谍组织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此中行为构成前者,否则构成后者,因此谢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 第2题:

    共用题干

    吕某系我国核基地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出国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从计算机中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交国外,后被国家安全机关查获。吕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B:泄露国家秘密罪
    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间谍罪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要求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擅离岗位叛逃;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借探亲的机会滞留M国不回,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因此不能构成叛逃罪。甲1年后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该组织的任务,采取收买的方法获取我国军事秘密的行为,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几个罪虽然都以国家秘密为犯罪对象,但是犯罪的客观表现有所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要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为是否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是主体、获取秘密的方式不同。行为人采取非法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如窃取、收买、刺探),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当然包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合法获取、管理的国家秘密泄露的,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此可见,何之龙的行为具有特定性,系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
    吕某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后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国家情报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显然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系间谍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可按间谍罪论处。

  • 第3题:

    【判断题】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他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A.Y.是

    B.N.否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 第4题:

    吴某系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毕业后仍然潜心研究计算机系统,发现多种侵人并且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吴某在网上公开售卖这种方法,将此方法卖给20个网友,共获得利润5万元。陈某系其中一位购买该方法的人员,陈某原系某大型上市公司的高管,由于亏空公款而被开除。一直愤恨的陈某在获得该方法后,侵入该公司的主页以及公司多位高管的计算机系统,导致该公司及高官们的计算机系统瘫痪,造成直接损失5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D.陈某的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B,C,D
    解析:
    。参见《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的修改,即《刑法》第28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 第5题:

    4. 杨某是一医院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医药数据,并出卖这些数据牟利,请问,李某这样的行为构成了()罪。

    A.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

    B.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C.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D.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所在省的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