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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携款到外地做生意,下火车时天色已晚,正当陶某赶路时,遇到便衣警察周某,周某见陶某行色匆匆,遂拦住陶某,称是警察,要求搜查,陶某要求看一下周某的证件,周某拒绝并要强行搜身,陶某以为遇到劫匪,拒绝被搜身,周某便开始殴打陶某。陶某身体瘦小,打不过周某,挣扎中,摸到路旁的一块砖头向周某砸去,将周某砸昏,陶某随即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才得知周某是警察。问: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题目

陶某携款到外地做生意,下火车时天色已晚,正当陶某赶路时,遇到便衣警察周某,周某见陶某行色匆匆,遂拦住陶某,称是警察,要求搜查,陶某要求看一下周某的证件,周某拒绝并要强行搜身,陶某以为遇到劫匪,拒绝被搜身,周某便开始殴打陶某。陶某身体瘦小,打不过周某,挣扎中,摸到路旁的一块砖头向周某砸去,将周某砸昏,陶某随即找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才得知周某是警察。

问:

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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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 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
    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
    (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

  • 第2题:

    下列选项中,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 )。

    A.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B.乙在菜场卖菜时辱骂顾客王某,致王某情绪激动,心脏病突发而猝死
    C.丙违章驾车,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后逃跑,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将陶某打晕后以为其已经死亡,就将陶某抛掷到水库中,陶某溺水死亡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题的四个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因此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全选。

  • 第3题:

    某日,刘某到超市购物时,找到该超市保安队长周某,声称自己钱包被盗,要求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资料找出扒窃嫌疑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必须把录像资料复制给刘某
    • B、周某必须把录像资料向刘某播放
    • C、周某必须让刘某查阅录像资料
    • D、周某可以拒绝刘某查看录像资料

    正确答案:D

  • 第4题:

    张某得知与其有纠纷的刘某曾持铁棍威胁其父亲后,从厨房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上,前往刘某家滋事。因刘某不在家,张某便返回。刘某回家后听说张某来家闹事,便追赶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张某即持菜刀与刘某对打,双方互致轻伤。 张某听说刘某女婿蔡某扬言要找人殴打他,便准备了钢筋条藏在身上防身。某日,蔡某纠集周某在商店门口围住张某,要将其拉到路边胡同。张某不从,蔡某遂将张某踢倒,并同周某一起将张某按在地上殴打。张某即掏出钢筋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周某见蔡某受伤,便停止殴打张某。张某爬起后,辱骂周某,并对周某说“有种再来打我啊!”蔡某也叫“打他!”周某便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张某致轻伤,张某用钢筋将周某扎致轻伤。 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张某、刘某、蔡某、周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重点应当认定哪些案件事实、收集哪些证据。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1)张某得知刘某威胁其父亲后,即准备菜刀并寻找刘某蓄意报复,具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在与刘某互殴过程中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刘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张某在周某停止殴打后,以语言刺激、挑逗周某先动手,后将周某扎成轻伤,属于挑拨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刘某得知张某来家闹事,追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造成张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蔡某纠集周某殴打张某,并指使周某打张某,周某致张某轻伤,两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2.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事先得知蔡某将对自己实行侵害,为了防御而事先准备工具,在遭受蔡某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掏出钢筋条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3.互殴与正当防卫存在着对立关系,互殴可以否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排除互殴。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在于:
    (1)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
    (2)在行为方式上,都可以事先准备工具。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1)在动机、目的方面,互殴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事先具有斗殴的意图,甚至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正当防卫事先没有斗殴的意图,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即时产生的反击意图。
    (2)在主体方面,互殴可以是先动手或者后动手的一方,正当防卫只能是后动手的一方(但以语言、行为刺激或者挑逗对方先动手的除外)。
    4.办理此类案件,重点应当认定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和行为先后顺序,并收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即其主观方面是斗殴、伤害对方还是进行防卫。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直接认定其主观方面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也包括能够间接推断其主观方面的其他证据。
    (2)客观方面,即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先后顺序,其本人先动手还是后动手。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认定案件起因、过程和结果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 第5题:

    陶某(女)与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也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他。一日,赵某在麻将档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到期赵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陶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赵某当然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陶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该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陶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 第6题:

    下列侦查机关可以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是()。

    • A、70周岁的陶某,诈骗姜某6万元
    • B、又聋又哑的李某,盗窃钱某1万元
    • C、17周岁的谢某,抢劫吴某3000元
    • D、间隙性精神病人彭某,未发病时殴打陶某致轻伤

    正确答案:A

  • 第7题:

    下列关于抢劫罪说法正确的有()。

    • A、陈某送快递到李某家中,见李某桌上放着钱包,临时起意将钱包拿走。李某发现钱包不见后抓住陈某,陈某将李某打晕后逃跑。陈某构成抢劫罪
    • B、朱某进入宋某家中盗窃后离开。刚出房间大门,被回家的宋某撞上。宋某欲抓住朱某,朱某一脚将宋某从楼梯上踢倒后逃跑。朱某构成抢劫罪
    • C、谢某扒窃陶某时未遂。陶某抓住谢某一只手,并大叫“小偷”。谢某将陶某打倒后逃跑。谢某构成抢劫罪
    • D、董某、刘某共谋盗窃,董某进入商场盗窃,刘某在外望风。董某被商场保安发现后将保安打晕后逃跑。董某、刘某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下列关于犯罪认定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盗窃陶某iPhone7手机时被陶某发现,陶某抓住王某外套不放。王某顺势将外套脱去套在陶某头上,趁机逃跑。王某构成抢劫罪
    • B、程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抓赌,没收赌资,对不交赌资的人员进行暴力威胁。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 C、钟某将许某拦下使用暴力索取财物,许某不从,钟某将许某打成轻伤。由于许某未带财物,钟某未取得财物。钟某构成抢劫罪(既遂)
    • D、朱某驾驶摩托夺取秦某拎着的皮包,由于秦某不放手,朱某加大油门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朱某构成抢夺罪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富商陶某与某希望小学约定,陶某向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运动器材,而该学校的教学楼则以陶某的名字命名。后因捐赠的运动器材存在瑕疵,导致该校数名学生受伤。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若陶某因公司资金困难,不愿赠与运动器材,该学校可以要求陶某履行赠与约定
    • B、若陶某在赠与前反悔,陶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 C、运动器材的瑕疵造成学生受伤,陶某作为赠与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D、陶某对学生受伤不负责任,运动器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C

  • 第10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陶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陶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陶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公安机关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陶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陶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 B、应当承担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是人民检察院
    • C、在侦查中,受聘请的辩护律师要求与在押的陶某会见时,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 D、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决定开庭审判

    正确答案:B,C,D

  • 第11题:

    陶某驾驶中型客车(乘载33人),行至许平南高速公路163公里处时,以120公里/小时的速度与停在最内侧车道上安某驾驶的因事故无法移动的小客车(未设置警示标志)相撞,中型客车撞开右侧护栏侧翻,造成16死亡、15人受伤。双方驾驶人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

    • A、陶某客车超员
    • B、陶某超速行驶
    • C、安某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D、安某违法停车

    正确答案:A,B,C

  • 第12题:

    单选题
    2014年以来,陶某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占用位于凤阳县西泉镇官集村蚌西路西侧土地19.56亩,用于经营凤阳县安通道路施救服务公司及建设汽车修理厂。被人检举后,陶某被抓。经滁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陶某占用的土地中有基本农田16.84亩,该部分土地种植功能已丧失,导致耕地被破坏。陶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
    A

    陶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B

    陶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C

    陶某构成破坏环境罪

    D

    陶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陶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16.84亩耕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13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14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郭某、高某、陶某、夏某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郭某、高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但陶某、夏某等人反对。关于本案的诉讼代表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陶某、夏某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陶某、夏某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诉讼代表人只能委托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可知,推选不出且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所以选项A、B错误。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15题:

    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详细说明甲市烟草专卖局对陶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正确答案: (1)陶某将255条A品牌卷烟分两次一次性销售给林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无证批发烟
    草制品违法行为,应由甲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26775元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陶某将35条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应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距案发时已经过2年,属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甲市烟草专卖局应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第16题:

    某市机械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田某因患病而被辞退,与厂发生争议; (2)技术员孙某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与厂方发生争议; (3)助理工程师陶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 (4)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与厂方发生争议。 田某、孙某、陶某、李某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上述争议中,田某、孙某、陶某、李某四人中哪些人与厂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田某、孙某、李某三人与厂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该法: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中,田某因患病而被机械厂辞退,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孙某就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第四项规定之情形;李某因厂方违反合同约定调整工资而与其发生的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第二项规定之情形。而陶某因职务晋升问题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机械厂职工内部职务评定问题,不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因而不是劳动争议。

  • 第17题:

    县人民检察院对陶某提起公诉,但陶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亦未受到限制,陶某申请国家赔偿,()。

    • A、县公安局应予赔偿
    • B、县检察院应当给予赔偿
    • C、不应赔偿
    • D、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谢某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期间,谢某聘请陶某为其辩护律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陶某会见谢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 B、陶某会见谢某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无须公安机关审查
    • C、陶某会见谢某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监听
    • D、侦查期间陶某不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下列行政案件中,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是()。

    • A、张某知道刘某和自己一样对同学江某有积怨,挑唆刘某如果教训了江某就送刘某一部手机。刘某果真趁黑夜用刀划伤江某
    • B、陈某掌握了华某盗窃的事实,威逼华某帮自己教训同学江某,否则就告发华某。华某害怕,趁黑夜用刀刺伤江某
    • C、张某酗酒后在某学校门口拦截不相识的江某,并把江某的头部砸伤
    • D、陶某要谢某为其理发,谢某以下班为由拒绝,陶某殴打谢某逼其理发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陈某经营的炫特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专门用于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的软件服务,陶某作为公司职员提供技术服务。公安机关除对炫特网络科技公司处罚外,还应当对陈某、陶某予以处罚。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下列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侦查机关可以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是()。

    • A、70周岁的王某,诈骗姜某6万元
    • B、又聋又哑的李某,盗窃钱某1万元
    • C、17周岁的谢某,抢劫吴某3000元
    • D、间歇性精神病人彭某,未发病时殴打陶某致轻伤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被告人陶某因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陶某提出申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陶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 B、陶某申诉期间和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 C、陶某申诉期间和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 D、陶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单选题
    陶某在甲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多次查看了陈某所有的待售房源,报价为165万元,并基本确定了购房意向。双方签订了由甲公司单方提供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其中约定:“在验过该房地产后,陶某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公司与出卖人达成买卖合同的,须向甲公司支付成交价1%的违约金。”之后,陶某在乙公司同样看到了该房源,但报价为140万元。陶某遂在乙公司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乙公司支付报酬1.4万元。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支付违约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

    B

    《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的上述条款不当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C

    甲公司有权要求陶某支付相应的报酬

    D

    陶某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为客户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属于居间合同。
    B项,《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跳单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居间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禁止“跳单”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C项,《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题中,甲公司并未促成合同的成立,无权主张报酬。
    D项,在居间合同中,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陶某未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渠道与出卖人达成有利于自己的买卖合同,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