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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陶某与某希望小学约定,陶某向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运动器材,而该学校的教学楼则以陶某的名字命名。后因捐赠的运动器材存在瑕疵,导致该校数名学生受伤。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若陶某因公司资金困难,不愿赠与运动器材,该学校可以要求陶某履行赠与约定B.若陶某在赠与前反悔,陶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C.运动器材的瑕疵造成学生受伤,陶某作为赠与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D.陶某对学生受伤不负责任,运动器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题目

富商陶某与某希望小学约定,陶某向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运动器材,而该学校的教学楼则以陶某的名字命名。后因捐赠的运动器材存在瑕疵,导致该校数名学生受伤。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若陶某因公司资金困难,不愿赠与运动器材,该学校可以要求陶某履行赠与约定

B.若陶某在赠与前反悔,陶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C.运动器材的瑕疵造成学生受伤,陶某作为赠与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D.陶某对学生受伤不负责任,运动器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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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情形中捐赠人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是( )。

    A.王某签订捐赠协议需在2011年11月1日前向A公益机构捐赠10万元,因财务 等原因,王某要求推迟捐赠期限

    B.李某把其夫妻的共有财产捐赠给某公益机构

    C.冯某向某学校捐赠30万元用于修建体育场,在捐赠协议中,冯某要求该学校必 须按照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来建设该体育场

    D.吴某向老家县人民政府捐赠500万元用于修一条柏油路,吴某要求与老家县人民政府签订捐赠协议,对捐赠资金的用途、桥梁质量和财务管理等作出相关约定

    E.熊某根据捐赠协议捐赠15万元给当地敬老院修缮房屋设备,修缮到后期,捐赠 费用不足以支付修缮费用,熊某再次追加5万元


    正确答案:AB
    捐赠人有如下的义务:(1)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2)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3)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4)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第2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 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
    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
    (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郭某、高某、陶某、夏某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郭某、高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但陶某、夏某等人反对。关于本案的诉讼代表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陶某、夏某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陶某、夏某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诉讼代表人只能委托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可知,推选不出且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所以选项A、B错误。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4题: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在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须履行相关的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把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捐赠给某公益组织
    B.根据捐赠协议,捐赠人陈某需于2009年10月21日前向A公益组织捐赠现金50万元,但因财务紧张,陈某要求推迟捐赠期限
    C.石某向A县人民政府捐赠100万元用于修建一座桥,石某要求与A县人民政府签订捐赠协议,对捐赠资金的用途、桥梁质量和财务管理等做出相关约定
    D.蒋某向某民办学校捐赠50万元用于修建图书馆,在捐赠协议中,蒋某明确要求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来建设该图书馆

    答案:B
    解析: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