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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某进口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8市个体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账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问:(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题目

A市光明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某进口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8市个体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让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账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账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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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2)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
②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某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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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钢材。张某明知该钢材含碳量和含硫量过高,但为了收取高额回扣,仍然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甲公司收到钢材后,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B: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张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D:张某和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2题:

    杨某是甲公司业务员,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老客户,杨某专门负责甲乙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后杨某辞职。甲公司并没有将该事项通知乙公司,也没有收回杨某的空白合同。后杨某拿着这些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多项业务合同,给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根据规定,该损失应当由(  )承担。

    A.杨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杨某和甲公司共同

    答案:B
    解析:
    杨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直接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人杨某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

  • 第3题:

    张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手中有甲公司的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合同,后来张某离开甲公司,并没有将介绍信和合同交回。之后张某又与客户刘某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合同,而刘某一直以为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份合同的效力应该认定为()。

    A.无效,属于欺诈合同
    B.无效,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C.有效,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D.有效,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答案:D
    解析:
    本题情况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除非能证明客户刘某知道张某已经不是甲公司的业务员,或张某与刘某串通,则刘某不是善意相对人,该代理行为无效。

  • 第4题: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
    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
    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
    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

  • 第5题:

    李某是甲公司销售业务员,经常代表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2018 年9 月,李某离职,在进行工作交接时,李某未将剩余盖章的空白合同交还公司。2018 年12 月,李某用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 万元的货物,则合同( )

    A、效力待定,因为甲公司还没追认
    B、有效,甲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C、无效,因为甲公司不知道该合同且未追认
    D、无效,因为李某已离职,无权代表甲公司签订买卖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表见代理,即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李某作为业务员,经常代表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且用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使乙 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李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乙公司,则该合同有效,甲公司 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