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某晚,张某潜入一户人家盗窃,在房间里物色财物期间,发现女主人王某独自睡在房间,遂心生歹意,对王某实施强暴行为。王某发觉后奋力反抗,拿起床头柜上的杯子向张某头部猛砸几下,致使张某颅脑损伤而死,下列关于王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防卫过当D.正当防卫

题目
某晚,张某潜入一户人家盗窃,在房间里物色财物期间,发现女主人王某独自睡在房间,遂心生歹意,对王某实施强暴行为。王某发觉后奋力反抗,拿起床头柜上的杯子向张某头部猛砸几下,致使张某颅脑损伤而死,下列关于王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更多“某晚,张某潜入一户人家盗窃,在房间里物色财物期间,发现女主人王某独自睡在房间,遂心生歹意,对王某实施强暴行为。王某发觉后奋力反抗,拿起床头柜上的杯子向张某头部猛砸几下,致使张某颅脑损伤而死,下列关于王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
    【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效力待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刘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的行为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应为无权代理,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求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并没有告知王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具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本题中,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时仍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形式上不存在张某受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因此,张某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 第2题:

    张某对社会极度不满,积极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但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关于张某的犯罪停止形态。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王某等人尚未着手犯罪,张某构成犯罪预备
    B.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张某属于教唆未遂
    C.张某虽实施煽动行为,但王某等人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张某成立犯罪未遂
    D.张某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实施完毕,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问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行为犯。张某煽动王某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已经齐备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故成立犯罪既遂。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成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正犯(实行犯),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犯,B项错误。

  • 第3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 第4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 第5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而构成的共同抢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