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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和钟某200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200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人伙,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人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人伙,但在人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C.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200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D.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题目

杜某和钟某200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200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人伙,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人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人伙,但在人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200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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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杜某和钟某2005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2007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人伙,以下哪项表述不正确?( )

    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2007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和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正确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答案为C。

  • 第2题:

    :杜某和钟某l99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l99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入伙,以下哪项表述不正确?( )。

    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人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设李某人伙后,饭店经营不善导致合伙散伙,对于199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正确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答案为C。

  • 第3题:

    杜某和钟某199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199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入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若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若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若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199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若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的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答案:A,B,D
    解析:
    【详解】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人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伙的新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第4题:

    :杜某和钟某2005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2007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人伙,以下哪项表述不正确?( )

    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2007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和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正确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答案为C。

  • 第5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注意题目中只说明依法登记,并未确定为合伙产业,所以只能是一般合伙,故根据以上规定,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