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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题目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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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60日

    B.30日

    C.15日

    D.10日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45,30

    B.60,30

    C.45,15

    D.60,15


    参考答案:C

  • 第3题:

    下列各项中,关于仲裁员的产生,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B.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从3名仲裁员中推选产生
    C.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D.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的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361 / 2019版教材P360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第4题: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首席仲裁员可( )。

    A.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C.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推举

    D.不经当事人委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


    正确答案:AB
    AB。解析:《仲裁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第5题:

    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皖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答案:B,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4、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