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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吧严重违法经营,市文化局欲对其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市文化局告知该网吧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网吧负责人提出听证要求。市文化局5天后通知该网吧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向该网吧收取了100元的听证费用。本案中的错误做法有()。A.本处罚适用了听证程序B.经当事人申请,市文化局举行了听证会C.听证主持人作出了处罚决定D.听证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

题目

某网吧严重违法经营,市文化局欲对其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市文化局告知该网吧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网吧负责人提出听证要求。市文化局5天后通知该网吧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向该网吧收取了100元的听证费用。本案中的错误做法有()。

A.本处罚适用了听证程序

B.经当事人申请,市文化局举行了听证会

C.听证主持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D.听证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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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欲作出吊销张某的开采许可证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作出前,应告知张某以下哪些事项?( )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上级行政机关的意见

    D.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正确答案:ABD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第2题:

    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2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题:

    (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上述处罚中.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决定,需要告知包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除非包某放弃听证。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①若对市文化局与公安局联合作出的扣押行为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为A市人民政府。②若对东区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
    罚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可以是东区人民政府,也可是A市工商局。3若对洼里派出所受委托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或东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因为对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委托的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不服行政拘留决定,不得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律规定了复议前置条件。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或虽然乍出了复议决定但包某不服的,包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3题:

    案情:
    某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意见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于是中止了行政复议并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
    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
    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是共同行政行为。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大检查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对一特定的事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方某)作出了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决定,该行政行为属于共同的行政行为。
    2.对该行为应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县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中止行政复议,并依法将该依据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后,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合法的。

  • 第4题:

    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题:

    (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上述处罚中,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决定,需要告知包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除非包某放弃听证。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①若对市文化局与公安局联合作出的扣押行为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为A市人民政府。②若对东区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可以是东区人民政府,也可是A市工商局。③若对洼里派出所受委托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或东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因为对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委托的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不服行政拘留决定,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律规定了复议前置条件。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或虽然作出了复议决定但包某不服的,包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5题:

    某县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矿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査。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
    (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是。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大检查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对一特定的事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方某)作出了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该行为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合法。县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中止行政复议,并依法将该依据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后,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