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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的户籍在上海,2005年3月到北京治病,2006年5月治愈,回家乡浙江杭州市居住至今。问:甲的住所地在( )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民甲户籍地在辽宁,去河北打工半年后,因工受伤,于是来北京住院治病一年多,应以( )为其住所。

    A.北京

    B.辽宁

    C.河北

    D.三地皆可


    正确答案:B
    86.B[解析]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故B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4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一年半,现因患病在北京治疗15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

    A.合肥

    B.深圳

    C.上海

    D.北京


    参考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该规定,甲虽然在北京居住15个月,但是属于医院治病,北京不能作为其经常居住地。

  • 第3题:

    某公司业务人员甲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2003年1 月甲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甲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甲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A.北京

    B.上海

    C.广州

    D.深圳


    B 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知甲离开北京赴深圳期间并没有经常居所,因此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民法意义上的住所。题中“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为迷惑选项。

  • 第4题:

    公民某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某甲应以( )为其住所。

    A.河南

    B.北京

    C.河南和北京共同

    D.某甲任意选择的住所地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 第5题:

    甲住所地在北京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B区,甲父乙居北京市C区,乙有一处房产在北京市D区,如果乙欲将D区房产过户给甲,受理乙申请的公证机构是()

    A.A区公证处

    B.B区公证处

    C.C区公证处

    D.D区公证处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