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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题目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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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
    乙违章超速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C、D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在肇事后因甲对乙的“阻止”和“催促”,使甲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甲和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正确答案为B。

  • 第2题:

    下列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中止的有:

    A、甲侵入某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但半路上遇到警察而被抓获
    B、妻子甲为了杀害丈夫乙,在乙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然后到邻居家。20分钟后,甲估计乙已经死亡,于是回到家。发现乙躺在床上表情痛苦,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C、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于乙。后,甲产生悔意,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已经服完,甲便回家。几天后,乙服用该药死亡
    D、甲开枪向乙射击,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乙最终平安无事

    答案:B,D
    解析:
    A项中的甲并未打算彻底放弃犯罪,而只是暂时中断,不成立中止,而是未遂。
    B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有效地避免的损害后果,成立犯罪的中止。
    C项中的甲虽然实施了一定的避免结果出现的努力,但最终结果仍然出现,不符合中止“有效性”的条件。
    D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而且结果最终没有发生,虽然结果未发生与甲的抢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救乙,乙也死不了),也不影响甲成立中止。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甲开枪打中了乙,导致乙受伤,甲积极抢救,最终乙没有死,甲可以成立中止。那么当甲未导致乙受伤的前提下,积极抢救更应该成立中止。(“举重以明轻”)

  • 第3题:

    (2019年)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是(  )。

    A.甲医生给乙做手术时将纱布遗漏乙体内,致乙损害
    B.甲驾车超速将路人乙撞成重伤
    C.甲挂在阳台外侧晾晒的物品脱落将行人乙砸伤
    D.甲化工厂排放污水对乙承包人的农田造成污染

    答案:C
    解析:
    (1)选项A:属于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选项B: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教材未涉及);(3)选项C:属于物件致害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选项D:属于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4题: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
    案依据

    答案:A,C
    解析:
    选项A正确,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垫付医疗费不能证明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也可能是“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垫付。
    选项B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可知,“自己系被车辆撞倒”无法单独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也可能是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
    选项C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可知,“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属于传来证据。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是否是肇事者无法直接根据神情判断,因此“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的说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第5题:

    下列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中止的有:

    A.甲侵入某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但半路上遇到警察而被抓获
    B.妻子甲为了杀害丈夫乙,在乙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然后到邻居家。20分钟后,甲估计乙已经死亡,于是回到家。发现乙躺在床上表情痛苦,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C.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于乙。后,甲产生悔意,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已经服完,甲便回家。几天后,乙服用该药死亡
    D.甲开枪向乙射击,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乙最终平安无事

    答案:B,D
    解析:
    A项中的甲并未打算彻底放弃犯罪,而只是暂时中断,不成立中止,而是未遂。 B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有效地避免的损害后果,成立犯罪的中止。 C项中的甲虽然实施了一定的避免结果出现的努力,但最终结果仍然出现,不符合中止“有效性”的条件。 D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而且结果最终没有发生,虽然结果未发生与甲的抢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救乙,乙也死不了),也不影响甲成立中止。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甲开枪打中了乙,导致乙受伤,甲积极抢救,最终乙没有死,甲可以成立中止。那么当甲未导致乙受伤的前提下,积极抢救更应该成立中止。(“举重以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