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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题目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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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 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
    B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状态,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但是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却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故B项错误。
    [注意]《刑法修改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类结果加重犯,属于加重结果由基本行为直接引起(或者典型性地引起)的情况,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的既遂无关。乙深夜从20楼跳下,不是非法拘禁手段直接造成的结果,所以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抢劫致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样,都是指死亡结果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具体而言,指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行为计划决定行为的性质,虽然甲对乙成立抢劫罪,但是甲对丙的杀害行为不是基于抢劫的故意,而是单纯的报仇杀人计划,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D项错误。

  • 第2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 第3题:

    41、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ABC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请回答第88—91题。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解析:
    【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与拐卖两个行为并不具有牵连关系,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将收买后又出卖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因此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CD两项。
    【考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与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有强奸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乙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为了做妻子,但是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所认为的夫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周某可以成为乙的强奸对象,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时,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都不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成立,有强奸行为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强奸罪的预备行为,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三项。
    【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乙不承认某些犯罪事实而将其胳膊打成重伤,属于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丙至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应的,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在打乙的时候,显然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丙是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又产生杀人或者伤害的故意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是在本题中,丙显然是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导致乙胳膊重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即可,不构成数罪,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为B。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因此,C、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丁只是一个门卫(临时工),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丁不构成犯罪,对丁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

  • 第5题: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C
    解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同一犯罪中,刑法就更重的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结果加重犯应当具备四要素:(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选项A错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为杀人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为伤害故意,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选项B错误。强奸致妇女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加重犯情形仅包括“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不包括“致妇女重伤”的情形。选项C正确。“乙因无力还债跳楼身亡”说明乙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杀,通说认为被害人死亡若是其自杀造成的,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不属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选项D错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害、伤害他人,此种情况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本案中,甲是故意杀害案外第三人,因此,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提示】《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加重犯情形改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