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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比利时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8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S00,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不向B公司议付,因为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B.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C.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题目

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比利时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由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8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依UCPS00,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银行可以不向B公司议付,因为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

B.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

C.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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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某土产公司以CIF价格条件与韩国大长今公司签订了进口食品1000箱的合同,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由韩国野田茂航运公司承运,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经抽查,发现其中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中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0箱,短少10箱。(3)200箱食品受潮变质,另有50箱带有明显鱼腥气味。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本案应由韩国大长今公司投保并订立运输合同
    B.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向保险人索赔
    D.对受潮变质的货物,中国公司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B
    解析:

  • 第2题:

    上海恒嘉贸易公司按CIP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订立进口货物合同,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该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A.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B.租船或订舱
    C.申请开立信用证 D.付款赎单


    答案:A
    解析:
    在CIP条件下订立的合同,卖方必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买方无须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买方的履行程序包括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或订舱、催装、通知船期、接运货物、付款赎单、 进口报关、接卸货物、进口报验、拨交等环节。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

  • 第3题:

    19、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2010),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上海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容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要求一致。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银行可以不向B公司议付,因为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相符

    B.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C.A公司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因为投保了一切险

    D.议付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应该付款


    BD

  • 第4题:

    ★★ 中国甲公司从比利时乙公司进口一批建筑材料,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由中国银行分两次开出。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了货款,开证行也作了偿付。甲公司在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为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A.开证行可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B.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货物质量与开证行无关
    C.因为第一批货物质量有瑕疵,所以甲公司有理由拒收第二批货物
    D.只有第一批货物有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解除整个合同


    答案:B,D
    解析: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A错,B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C错,D正确。

  • 第5题: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