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outi.com

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题目

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

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

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相似考题
更多“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 ”相关问题
  • 第1题:

    对于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出于礼,人于刑

    B.礼不下庶人

    C.刑不上大夫

    D.六礼


    正确答案:ABC
    解析:六礼为婚姻制度的范畴。

  • 第2题:

    ★ ★ 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
    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
    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责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责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

  • 第3题:

    对于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出于礼,入于刑
    B.礼不下庶人
    C.刑不上大夫
    D.六礼


    答案:A,B,C
    解析:
    解析:六礼为婚姻制度的范畴。

  • 第4题:

    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A.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B.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C.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D.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正确答案:ACD
    解析:“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 第5题:

    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A.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B.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C.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D.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答案:A,C,D
    解析: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