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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l2.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

题目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l2.5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07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考点]一审程序、证据制度、继承诉讼、二审裁判
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
(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依《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题中王某超过举证霸限提出证据,被告孙某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仍安排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是错误的。依《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法院根据当事人在调解中认可的事实和情况,将其作为证据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是错误的。
2.成立。因为王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王作为王某之子,承继王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王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依《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王某在上诉期间死亡,诉讼应中止,等待权利人是否继续完成诉讼。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王某的诉讼地位,可以提起上诉,并申请顺延上诉期限。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第l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根据该条规定,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第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进行改判,符合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空调主张公司,因其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也可以向孙某主张,因孙某侵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可以向空调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这是基于违约,因为王某与空调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同时,王某可以基于侵权向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因为撞伤王某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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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l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

    问:(1)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上级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复议机关即上级公安局为被告。
    (2)不能。理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作出结论;另外,公安局的责令赔偿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变更。

  • 第2题: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履行瑕疵的法律救济【详解】一审判决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但该和解协议并未得到履行或未得到完全履行。此时该上诉人该如何获得救济,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笔者看来,此时该上诉人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理由在于,上诉人撤回上诉之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能再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此时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

  • 第3题: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由此可见,针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的理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属一般过失。《民诉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C项中经李某同意后,则王某提供证据并未逾期,法院就必须采纳该证据,故“可以采纳”之说是错误的。具体情况区分如下:(1)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则法院应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罚款;(2)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则法院不予采纳;(3)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一般过失,无论证据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皆予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结合本案而言,王某逾期提供的证据是收条,显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之说是不成立的,故D项错误。

  • 第4题:

    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
    (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第5题: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答案:C
    解析:
    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

  • 第6题:


    20 1 0年6月20下午6时许,居住在平凉市A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一同到本市B区寻找外婆时,王某不幸被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并造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事后,刘某仅支付医疗费1 1 70元,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58. 99元(含已付1 1 70元)、护理费901. 5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鉴定费1 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90. 49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双方就赔偿数额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与此同时,王某提出妻子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 99元、护理费901. 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 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 49元,除已支付1 1 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 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


    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


    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


    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


    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平凉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在本案中两者重合为B区。


    2.不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内的应诉管辖规则,单纯的违背地域管辖规则时,受诉法院不能移送,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行为使得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


    3.王某应就刘某的狗将其咬伤的事实,花费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王某故意斗狗遭咬伤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刘某举证证明。


    4.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属于书证,双方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王某妻子若出庭作证属于证人证言。


    5.可以作证人,原因在于证人不是回避的主体。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6.《民事诉讼法》第1 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二审可以不开庭。


    7.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一有限再审。但是刘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第7题:

    车主章某雇佣王某开出租车,王某在载客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撞伤。吴某花去医疗费1万元人民币。吴某起诉章某赔偿。王某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王某的诉讼地位是()。

    • A、被告
    • B、共同被告
    •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正确答案:D

  • 第8题: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用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 第9题:

    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 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
    • 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 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正确答案:A,B,C,D

  • 第10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 第11题: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
    (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第12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 第13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
    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

  • 第14题:

    2014年9月30日,吴某租赁王某建筑搭架设备,使用结束后,经双方结算下欠王某1000元。2016年5月29日,吴某为王某出具了一张1000元欠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吴某一直未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告知了双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法院确定了7天的答辩期,并指定了5天的举证期限。在答辩内,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告知其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中,法院做法正确的有:


    A.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

    B.法院确定了7天的答辩期

    C.法院指定的5天举证期限

    D.法院告知其小额诉讼程序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本案标的额为 1000 元,符合此条件,故 A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77 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故 BC 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78 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 D 项不当选。

  • 第15题:

    张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王某应付张某欠款2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张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某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王某的外甥李某愿意提供担保,李某向某法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市区繁华路段的店面房一处,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为担保。某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为10个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王某由李某来提供执行担保须经张某同意
    B: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违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C:某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合法,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
    D: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王某仍不能履行义务,某法院有权执行李某用来提供担保的店面房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民诉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选项ACD正确,选项B错误。

  • 第16题:

    某海关认定王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日本某公司出具的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B.王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应提供其中文译本
    C.人民法院接到王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ABCD的说法分别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第17条、第20条、第35条的规定。

  • 第17题:


    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10年8月1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理由如下:


    (1)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题中王某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证据,被告孙某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仍安排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是错误的。


    (2)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法院根据当事人在调解中认可的事实和情况,将其作为证据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是错误的。


    2.成立。因为王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王作为王某之子,承继王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王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依《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王某在上诉期间死亡,诉讼应中止,等待权利人是否继续完成诉讼。小王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王某的诉讼地位,可以提起上诉,并申请顺延上诉期限。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根据该条规定,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第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进行改判,符合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空调公司主张,因其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也可以向孙某主张,因孙某侵权。


    依《人身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可以向空调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这是基于违约,因为王某与空调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同时王某可以基于侵权向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因为撞伤王某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孙某。


  • 第18题:


    案情: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张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1)原答案认为,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但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理由,可裁量证据是否采纳、质证。因此,本案对证据进行质证,不算错误。


    (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有权直接改判,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佣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




  • 第19题: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 第20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 第21题: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 A、应予赔偿,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 B、应予赔偿,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
    • C、不予赔偿,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
    • D、不予赔偿,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王某与孙某是邻居。2002年3月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还其借款及利息2万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某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将原始借据丢失,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孙某父亲签名的证明和电话录音,被告孙某在庭审中否认借款一事。在此种情况下,审判员赵某应当()。

    • A、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 C、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