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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是一个软件项目的项目经理,他和朋友李小姐/任先生探讨了一些技术问题。李小姐提出了一个建议。根据这个建议,韩先生制订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韩先生告诉他的主管他制订出了解决方案,并且将在今后项目中实施。任先生知道韩先生利用李小姐的主意邀功。任先生应该采取何种恰当的方法:( )A.支持韩先生,在他今后的项目中采纳这个主意B.告诉李小姐关于韩先生的做法C.劝韩先生同李小姐一起分享这个主意的功劳,并建议韩先生和李小姐把步聚形成文档,然后分发给项目管理小组D.向韩先生的主管汇报,韩先生把别人的主意归功于自己

题目

韩先生是一个软件项目的项目经理,他和朋友李小姐/任先生探讨了一些技术问题。李小姐提出了一个建议。根据这个建议,韩先生制订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韩先生告诉他的主管他制订出了解决方案,并且将在今后项目中实施。任先生知道韩先生利用李小姐的主意邀功。任先生应该采取何种恰当的方法:( )

A.支持韩先生,在他今后的项目中采纳这个主意

B.告诉李小姐关于韩先生的做法

C.劝韩先生同李小姐一起分享这个主意的功劳,并建议韩先生和李小姐把步聚形成文档,然后分发给项目管理小组

D.向韩先生的主管汇报,韩先生把别人的主意归功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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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先生和李小姐是夫妻,婚后张先生与朋友小王、小刘共同平等出资创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张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都想要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小王和小刘也反对公司增加股东,下面关于张先生股份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先生可以退股,然后和李小姐平分股款

    B.李小姐可以获得张先生的一半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C.因为公司是由张先生自己出资,所以李小姐不能分得财产

    D.如小王和小刘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李小姐可以得到李先生股份现金价值的一半


    正确答案:D

  • 第2题:

    共用题干
    两年前,韩先生为自己的爱妻投保了一份价值80万元的年金型人身保险,每年领取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韩。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韩先生与爱妻离婚,关于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儿子归韩先生抚养,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B:儿子归韩先生爱妻抚养,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C:保费续交,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D:无论如何,此保险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

  • 第3题:

    共用题干
    两年前,韩先生为自己的爱妻投保了一份价值80万元的年金型人身保险,每年领取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韩。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韩先生的爱妻尚在期间,保险的领取权利人是()。
    A:韩先生
    B:儿子小韩
    C:韩先生的爱妻
    D:以上三分之一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两年前,韩先生为自己的爱妻投保了一份价值80万元的年金型人身保险,每年领取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韩。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韩先生为爱妻购买的人身保险中,当事人包括()。
    A:韩先生、韩先生的爱妻
    B:韩先生、保险公司
    C:韩先生的爱妻、儿子小韩
    D:韩先生的爱妻、保险公司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韩先生是一个Internet依托项目的项目经理。他和朋友李小姐、任先生探讨了一些技术问题。李小姐提出一个建议,根据这个建议,韩先生订出很好的解决方案,韩先生告诉他的主管他制定出了解决方案,并且将在今后项目中实施,任先生知道韩先生利用李小姐的主意邀功请赏,对于韩先生的不适行为,任先生应该采取何种恰当的方法()

    • A、支持韩先生,在他今后的项目中采纳这个主意
    • B、告诉李小姐关于韩先生的做法
    • C、劝韩先生同李小姐一起分享这个主意的功劳,并建议韩先生和李小姐把步骤形成文件,然后分发给项目管理小组
    • D、向韩先生的主管汇报,韩先生把别人主意归功于自己

    正确答案:C

  • 第6题: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大龄“剩男”、“剩女”,两人经过一多月的相识就“闪婚”了,后来李小姐发现王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请问李小姐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准予离婚。

  • 第7题:

    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理财规划职业道德中的保密原则?()

    • A、赵先生接受客户李小姐的委托,为李小姐进行投资时,发现有一项新的投资收益更高,他没有征的李小姐的同意,就奖励(将李)小姐的全部资金投入了新项目
    • B、赵先生从某投资公司辞职后,向妻子透露了原客户王先生的一些机密信息
    • C、赵先生在不会损害到客户王先生的利益下,向好朋友透露的王先生公司的一些财务情况
    • D、赵先生在王先生理财中,发现王先生正在进行一项违法活动,他直接举报了王先生
    • E、赵先生没有向客户说明提供理财服务的收费方式

    正确答案:B,C,D

  • 第8题:

    王先生委托其妻子韩女士到银行代为其办理2008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向银行申请办理时韩女士可以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 A、王先生有效身份证件
    • B、韩女士的有效身份证件
    • C、结婚证
    • D、王先生的授权书
    • E、王先生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 F、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A,B,C,D,E,F

  • 第9题:

    单选题
    韩先生是一个Internet依托项目的项目经理。他和朋友李小姐、任先生探讨了一些技术问题。李小姐提出一个建议,根据这个建议,韩先生订出很好的解决方案,韩先生告诉他的主管他制定出了解决方案,并且将在今后项目中实施,任先生知道韩先生利用李小姐的主意邀功请赏,对于韩先生的不适行为,任先生应该采取何种恰当的方法()
    A

    支持韩先生,在他今后的项目中采纳这个主意

    B

    告诉李小姐关于韩先生的做法

    C

    劝韩先生同李小姐一起分享这个主意的功劳,并建议韩先生和李小姐把步骤形成文件,然后分发给项目管理小组

    D

    向韩先生的主管汇报,韩先生把别人主意归功于自己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韩先生是一个Intermet依托项目的项经理。他和朋友李小姐、任先生探讨了一些技术问题。李小姐提出一个建议,根据这个建议,韩先生订出很好的解决方案,韩先生告诉他的主管他制订出了解决方案,并且将在今后项目中实施,任先生知道韩先生利用李小姐的主意邀功请赏,对于韩先生的不适行为,任先生应该采取何种恰当的方法?()
    A

    支持韩先生,在他今后的项目中采纳这个主意

    B

    告诉李小姐关于韩先生的做法

    C

    劝韩先生同李小姐一起分享这个主意的功劳,并建议韩先生和李小姐把步骤形成文件,然后分发给项目管理小组

    D

    向韩先生的主管汇报,韩先生把别人主意归功于自己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正确答案: (1)能作为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杨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薛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只要杨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
    (2)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借给韩女士11000元的证据。因为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张先生去某邮局取信,连续n次空手而返,张把此事告知朋友王先生,王是派出所民警。王后来查知是李小姐私拆张先生的信件,并早已毁弃。 李小姐应按( )从重处罚。
    A

    盗窃罪

    B

    贪污罪

    C

    渎职罪

    D

    抢劫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先生婚前接到在美国的叔叔的来信,说要赠给他5000美元,王先生回信表示接受并表达了感谢。但由于叔叔事务繁忙,一直没有寄过来。后来,王先生和李小姐结婚,婚后第一个月收到了叔叔的这笔汇款。那么,该项钱款( )。

    A.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B.属于王先生与李小姐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由王先生叔叔来决定这笔钱的归属


    参考答案:A
    解析: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题中的“钱款”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 第14题:

    今年5月,张先生与唐小姐刚刚结婚,近日打算购买新房,于是找到好友韩先生,借款50万元,约定明年的这个时候全额归还。结婚后,张先生为唐小姐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未定,张先生、唐小姐的父母均健在,两人未有小孩。
    为了更好的获得韩先生的信任,保证偿还借款,张先生可以购买( )元。

    A.责任保险
    B.信用保险
    C.人身保险
    D.保证保险

    答案:C
    解析:

  • 第15题:

    张先生和李小姐是夫妻,婚后张先生与朋友小王、小刘共同平等出资创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张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都想要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小王和小刘也反对公司增加股东,下面关于张先生股份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

    A:张先生可以退股,然后和李小姐平分股款
    B:李小姐可以获得张先生的一半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C:因为公司是由张先生自己出资,所以李小姐不能分得财产
    D:如小王和小刘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李小姐可以得到张先生股份现金价值的一半

    答案:D
    解析:
    D项,夫妻仅以其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转让该出资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资料:2000年5月1日,23岁的刘女士与27岁的周先生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但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2001年周先生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两居室的楼房。2002年3月8日,刘女士和周先生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3月8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对周先生父母所留遗产归属问题二人产生纠纷。根据资料回答21~22题。

  • 第16题:

    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理财规划职业道德中的保密原则?

    A.赵先生接受客户李小姐的委托,为李小姐进行投资时,发现有一项新的投资收益更高,他没有征的李小姐的同意,就奖励(将李)小姐的全部资金投入了新项目
    B.赵先生从某投资公司辞职后,向妻子透露了原客户王先生的一些机密信息
    C.赵先生在不会损害到客户王先生的利益下,向好朋友透露的王先生公司的一些财务情况
    D.赵先生在王先生理财中,发现王先生正在进行一项违法活动,他直接举报了王先生
    E.赵先生没有向客户说明提供理财服务的收费方式

    答案:B,C,D
    解析:

  • 第17题:

    韩先生是一个Intermet依托项目的项经理。他和朋友李小姐、任先生探讨了一些技术问题。李小姐提出一个建议,根据这个建议,韩先生订出很好的解决方案,韩先生告诉他的主管他制订出了解决方案,并且将在今后项目中实施,任先生知道韩先生利用李小姐的主意邀功请赏,对于韩先生的不适行为,任先生应该采取何种恰当的方法?()

    • A、支持韩先生,在他今后的项目中采纳这个主意
    • B、告诉李小姐关于韩先生的做法
    • C、劝韩先生同李小姐一起分享这个主意的功劳,并建议韩先生和李小姐把步骤形成文件,然后分发给项目管理小组
    • D、向韩先生的主管汇报,韩先生把别人主意归功于自己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 ,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别人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 第19题:

    张先生去某邮局取信,连续n次空手而返,张把此事告知朋友王先生,王是派出所民警。王后来查知是李小姐私拆张先生的信件,并早已毁弃。 李小姐应按( )从重处罚。

    • A、盗窃罪
    • B、贪污罪
    • C、渎职罪
    • D、抢劫罪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韩愈(768—824),字退之,后人称他为韩昌黎。死后谥“文”,世称(),著有《昌黎先生集》。


    正确答案:韩文公

  • 第21题:

    填空题
    韩愈(768—824),字退之,后人称他为韩昌黎。死后谥“文”,世称(),著有《昌黎先生集》。

    正确答案: 韩文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简述这个案子的意义

    正确答案: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是可采信的,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核将杨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批准了其诉讼请求,表现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中运用的突破性与大胆的创新尝试,也说明了短信证据得到肯定在以后类似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王先生委托其妻子韩女士到银行代为其办理2008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向银行申请办理时韩女士可以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A

    王先生有效身份证件

    B

    韩女士的有效身份证件

    C

    结婚证

    D

    王先生的授权书

    E

    王先生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F

    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 C,F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