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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简论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论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发展。


    答案:
    解析:
    (1)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迅速发展。1943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调解的原则。1)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2)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原则。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任何个人、机关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3)调解的范围。初期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后来甚至命案也可以调解。总结经验后确定民事纠纷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
    (4)调解的种类。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者抚慰金等。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行贿、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完毕后,一般要制作调解书。
    (5)调解意义重大。它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有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纷;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与利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 第2题:

    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答案:
    解析:
    (1)基于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明朝的刑法以打击反逆重罪、惩治官吏犯罪为重点。与唐律比较,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加大刑罚的力度。明朝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可见,这里的“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2)在刑事立法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首创奸党罪。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大明律》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2)创立充军刑。充军刑创制于明代,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成为常刑。充军刑并非死刑的减等,而是“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具体刑罚制度上的体现。3)盛行廷杖制。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臭名昭著。4)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明朝采取“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在惩治贪污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采用该原则容易导致滥施刑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重其所重”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 第3题:

    简论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


    答案:
    解析: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四明确规定了“三个文明”的关系:国家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规定国家要推动政治文明的建设,实现“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时,只有“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才可以避免出现大的波折,才不会走向歧途,从而给人民生活带来更多的繁荣和稳定。而要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1)确立人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最高目标,是“三个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的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因此,在社会发展的问题上,人具有双重作用,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离开了人,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推动者;同时,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目标,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就会失去意义。过去,我们更多地注意从政治意识形态、经济增长、道德素养等方面来评价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没有充分注意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按照宪法规定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于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2)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衡量社会发展水平,不仅要看经济增长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社会指标等。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在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中,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日益显见。所以,应充分认识到,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社会发展,社会发展应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只有“三个文明”同时建设,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全面发展,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就是要统筹兼顾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其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的素质,珍惜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发展,才能全面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给人民带来富裕安康的幸福生活。这里所说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精神文明。这就必然要求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为了发展和改革,必须保持社会稳定。要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3)推动“三个文明”建设。推进物质文明的建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惠及全国所有人的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之路。“三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处于基础和中心地位。所以,必须始终抓住经济建设不放松,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文明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奠定物质基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仅是满足和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提供动力和智力支持。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文明的方向。通过政治文明的建设,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健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从制度上、法律上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 第4题:

    简论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答案:
    解析:
    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犯罪、刑罚和刑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1)从罪名上看,明朝首创奸党罪。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首次规定了奸党罪,犯奸党罪的处刑极重。由于奸党罪在认定上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朱元璋为了扩大奸党罪的打击范围,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作为奸党罪的补充。奸党罪的创设,十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也表明了封建社会晚期皇帝和臣下之间矛盾的加深,体现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
    (2)从刑罚上看,明朝首创充军刑,并盛行廷杖制。明朝对于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配各卫所充军。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却又没有远近之分,影响恶劣,因此,充军刑的创设,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在刑法领域的恶性发展。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适用非法之刑,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3)从刑法适用原则上看,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而明朝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与唐律相比,明律的特点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这一特点完全体现了明初统治者力求集中法律力量打击重大犯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立法指导思想。“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体现为两个方面: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

  • 第5题:

    简述宋朝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1)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撰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律”。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宋朝宗嘉佑中朝,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重地之法”。

  • 第6题: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和“()”。


    正确答案:编敕;以敕代律

  • 第7题:

    简论军事思想的发展趋势。


    正确答案: 1.军事思想将日趋活跃,新观点将不断涌现
    2.军队能力建设问题仍将是军事思想研究的重点
    3.军事思想的研究方法将更加科学化和多样化
    4.多样化军事行动研究成为热

  • 第8题: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编敕”和“()”。


    正确答案:以敕代律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宋朝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1)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撰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宋朝的以赦代律,进行“编律”。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宋朝宗嘉佑中朝,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重地之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新刑法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体现:()
    A

    进步

    B

    统一

    C

    完备

    D

    立法更规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的重大的发展,表现在哪些?

    正确答案: 特别是制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适用刑罚的原则,使中国封建法典日趋完备,其重大的发展主要有:第一、“八议”、“官当”八律。第二、确立“重罪十条”。第三、刑罚制度有所改革。在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论金融工程迅速发展的动因。

    正确答案: 金融工程的迅速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类因素与金融工程的需求有关,包括经济环境中不确定性的增强、制度因素、社会对理财的要求等;一类使金融工程成为可能 ,包括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理论的发展等。
    (1)经济环境急剧变化导致经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增强,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金融创新应运而生,推动了金融工程的发展。
    (2)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引发了经济生活中广泛的理财需求,推动个性化金融服务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
    (3)制度因素对金融工程的发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许多金融产品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规避甚至突破制度,另一方面放松管制使得许多金融产品的创新成为可能。
    (4) 技术进步因素主要是指对金融工程起推动作用的相关技术的发展,包括数理分析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数值计算和仿真技术等。
    (5)金融理论的发展是金融工程得以确立的基础和前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关于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
    B.宋朝在刑事立法领域首创的刑罚包括充军刑、刺配刑和折杖法
    C.宋朝对于户绝立继承人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
    D.宋朝实行审理和判决分立的制度


    答案:B,C,D
    解析:
    【精解】A项错在:《大中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而不是《宋刑统》。

  • 第14题:

    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宋朝对犯人推翻原有口供的,采取翻异别推实施重审
    B.宋朝在行政立法上将行政权分为枢密院、中枢门下和三司使以削弱相权
    C.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D.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答案:D
    解析:
    【精解】D项错在:宋朝将徒刑折为脊杖后,杖后释放,而不是就地配役,但对于流刑折成脊杖后,要就地配役1年。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

  • 第15题:

    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


    答案:
    解析:
    1.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治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或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其影响极为广远,直至明清。
    (2)“官当”、“八议”入律。“官当”是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爵抵罪即折当徒刑,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表现出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曹魏时期正式人律。“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3)“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凡是“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的“十恶”制度即源于此。 一
    (4)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在汉代刑制改革的基础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与杖刑;酷刑的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型于绞、斩等少数几种;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渐趋完善。总之,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不断改进,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新的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 第16题: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7题: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 A、成
    • B、廷刑事
    • C、断案
    • D、比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的重大的发展,表现在哪些?


    正确答案:特别是制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适用刑罚的原则,使中国封建法典日趋完备,其重大的发展主要有:第一、“八议”、“官当”八律。第二、确立“重罪十条”。第三、刑罚制度有所改革。在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 第19题:

    新刑法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体现:()

    • A、进步
    • B、统一
    • C、完备
    • D、立法更规范

    正确答案:A,B,C,D

  • 第20题:

    宋朝的刑事特别法主要有哪些?


    正确答案:在打击对象上:
    1、重惩盗贼
    2、惩贪之法
    在刑罚制度中:
    1、折杖法
    2、刺配之法
    3、凌迟
    4、管制

  • 第21题:

    填空题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编敕”和“()”。

    正确答案: 以敕代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填空题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和“()”。

    正确答案: 编敕,以敕代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宋朝的刑事特别法主要有哪些?

    正确答案: 在打击对象上:
    1、重惩盗贼
    2、惩贪之法
    在刑罚制度中:
    1、折杖法
    2、刺配之法
    3、凌迟
    4、管制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