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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在上述招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 
(1)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入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会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估算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更多“第 1 题 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背景资料:
    某市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d。
    事件2:为了加大竞争,以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竞争不足,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事件3:有企业法人地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在本市必须成立分公司。
    事件4: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不妥之处: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d。
    理由: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所需时间,确定中标人所需时间和签订合同所需时间,水利工程施
    工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d。
    2.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要求招标控制价下浮10%。
    理由: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2)不妥之处:仅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理由: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3.不妥之处:有企业法人地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在本市必须成立分公司。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域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不妥之处:招标人在现场口头解答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理由: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 第2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于2012年9月 26日~2012年10月4日出售招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在2012年10月2日以前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收到了来自A、B、C、D、E、F、G7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B在投标函(正本)投标报价一栏中大写书写的报价,与其在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清 单合计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的报价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上要求招标人B立即予以改正,然后根据B改正后的数字进行了唱标。同时,开标会上,主持人当场宣读了评标办法,此评标办 法与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部分内容不一致。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总人数为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该评标委员会经审査按顺序推荐D、C、A、B、E五位中标候选人,2012年10月25日投标人E发现C公司与D公司有串通报价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2年11月8日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
    问题:
    1.在此次招标投标程序中的时间安排有什么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3.本题中招标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E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如果对C、D两公司的串通报价行为查证属实,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在此次招标投标程序中,时间安排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1)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不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中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2012年10月1日、2 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 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 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尚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所以,要求投标人在2012年10月12日提交投标文件不妥。招标人在9 月26日发布招标文件,则最早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应是2012年10月15日。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1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应以投标函(正本) 上的大写数值为准。

    3.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会的现场,在该书写错误是否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是否为明显的文字错误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就允许投标人B对错误立即予以改正,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宣读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办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在本案中,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有1名代表参加了评标委员会,其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则少于总人数的2/3,所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数超过了规定的人数。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 列顺序。本案中,评标委贸会一共推荐了5名中标 候选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5. (1)E公司的投诉行为不成立。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本案中,E公司在2012年10月25日发现另外两位 投标人有串通报价的行为,但是在11月8日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已经过了投诉期限。

    (2)如果C、D两公司确实有串通报价的行为, 招标人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或者予以否决。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2 项的规定,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报价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 第3题:

    背景:某政府机关新建高层办公大楼幕墙工程公开招标,有6家具有建筑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开标后,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发送给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技术标书评审过程中发现:A投标人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投标人B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内容,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经综合评审按照得分的多少,评标委员会推荐C、D、E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认为D公司具有办公建筑幕墙工程丰富的施工经验,最后宣布由D公司中标。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D公司投标报价高于C公司,招标人要求D公司以C公司的投标报价承包本项目,D公司欣然同意并签订了合同。问题(1)本案工程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投标人A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请说明理由。(3)投标人B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请说明理由。(4)招标人确定D公司为中标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5)招标人同D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合法。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2)投标人A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都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故投标人A主体不合格。(3)投标人B的投标为有效标。理由:此情况属于细微偏差,对其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按照大写为准,属细微偏差,投标单位书面文件补正即可。(4)招标人确定D公司为中标人不妥。理由: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版)第48条的规定,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招标人与D公司签订合同前进行价格磋商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后以不得以新的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 第4题:

    【案例五】
    背景资料:
    某国有资金投资办公楼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造价,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的时间为10 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 天。
    事件2:为了加大竞争,以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竞争不足,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的总价。
    事件3: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事件4:应潜在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并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事件5:投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问题:
    1.指出事件1 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问题1: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 天。
    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 天,大型项目120 天左右。
    问题2:
    不妥之处1: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
    理由:招标控制价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和下浮。
    不妥之处2: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问题3:
    不妥之处: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理由: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问题4:
    不妥之处1: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应该组织所有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不妥之处2: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理由: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问题5:
    对于事件5,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应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第5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于2012年9月26日 ~ 2012年10月4日出售招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在2012年10月2日以前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收到了来自A、B、C、D、E、F、G七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B在投标函(正本)投标报价一栏中大写书写的报价,与其在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合计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的报价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上要求招标人B立即予以改正,然后根据B改正后的数字进行了唱标。同时,开标会上,主持人当场宣读了评标办法,此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部分内容不一致。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总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按顺序推荐D、C、A、B、E五位中标候选人,2012年10月25日投标人E发现C公司与D公司有串通报价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2年11月8日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
    问题:
    1.在此次招标投标程序中的时间安排有什么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3.本题中招标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 E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如果对C、D两公司的串通报价行为查证属实,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问题:
    1.在此次招标投标程序中的时间安排有什么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在此次招标投标程序中,时间安排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不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中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2012年10月1日、2 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所以,要求投标人在2012年10月12日提交投标文件不妥。招标人在9月26日发布招标文件,则最早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应是2012年10月15日。
    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1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应以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为准。
    3.本题中招标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会的现场,在该书写错误是否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是否为明显的文字错误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就允许投标人B对错误立即予以改正,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巳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宣读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办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1)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 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在本案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有1名代表参加了评标委员会,其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则少于总人数的2/3,所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
    (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数超过了规定的人数。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本案中,评标委员会一共推荐了5名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5. E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如果对C、D两公司的串通报价行为查 证属实,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1)E公司的投诉行为不成立。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本案中,E公司在2012年10月25日发现另外两位投标人有串通报价的行为,但是在11月8日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已经过了投诉期限。
    (2)如果C、D两公司确实有串通报价的行为,招标人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或者予以否决。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2项的规定,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报价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