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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下面描述正确的是( )。

    A.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B.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C.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D.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正确答案:ABC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所以D选项错误。

  • 第2题: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

    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B
    [解析]:
    (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3题: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事务所在更改前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


    答案:错
    解析:

  • 第4题:

    下列关于本案中闻就香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闻就香公司给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使原约失效

    B.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立

    C.王天有律师发出“律师函”的行为是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是代表闻就香公司的行为

    D.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以代替授权委托书

    E.王天有律师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正确答案:A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 第5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Ⅱ.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Ⅲ.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最近 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Ⅳ.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A、 Ⅰ、 Ⅱ
    B、 Ⅰ、 Ⅲ、 Ⅳ、 Ⅴ
    C、 Ⅰ、 Ⅱ、 Ⅳ、 Ⅴ
    D、 Ⅱ、 Ⅲ、 Ⅳ、 Ⅴ
    E、 Ⅰ、 Ⅱ、 Ⅲ、 Ⅳ、 Ⅴ

    答案:B
    解析:
    Ⅰ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2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Ⅱ,Ⅲ两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3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②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③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④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Ⅳ项,第5条第2款规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Ⅴ项,第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和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