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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目

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A公司与B公司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了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但B公司未在合同书中签字盖章。2007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6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该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是否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分别说明理由。

2.下列各A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 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朱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更多“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相关问题
  • 第1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05年3月1日向8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l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8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 第2题:

    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付款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P272、273(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P279(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P279(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276(5)E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P272

  • 第3题:

    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E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第4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丙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公司。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2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货款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加签章;2015年9月1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进一步背书转让给庚公司。2015年9月16日,庚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乙公司未依法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向庚公司支付票款。庚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拒付证明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各方收到追索通知后,纷纷提出抗辩理由:(1)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以庚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4)戊公司以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本题考查:合同的设立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在本题中,乙公司未记载付款地并未影响庚公司取得票据权利,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义务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 第5题: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Q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8月1日。Q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
    2019年4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现金85万元。
    2019年5月1日,为向丁公司支付租金,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2019年5月1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但经检验,戊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存在重大瑕疵。

    2019年6月1日,戊公司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
    2019年8月10日,己公司向Q银行提示付款,Q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己公司。8月12日,己公司向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3)Q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己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在本题中,乙公司向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丙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
    (2)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Q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丙公司对己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6题: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
    4月25日,庚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辛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辛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知情。
    7月5日,辛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7月6日,辛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辛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辛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在本题中,由于庚公司并非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戊公司对庚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辛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庚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辛公司背书转让时,辛公司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辛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5)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丁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丁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戊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辛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第7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3月20日C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4月6日,持票人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E公司的追索,D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以B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和背书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第8题:

    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成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持票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第9题:

    问答题
    A、B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银行汇票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B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纠纷期间,E公司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广告费,F公司因忧虑“纠纷”对票款支付的影响,拒绝接受汇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证,F公司接受了该汇票;但G公司未在汇票上写明“保证”字样,也未在汇票上签章,仅单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书面保函。  汇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E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合同法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5)F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6)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该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E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F公司不能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保证无效;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F公司可以要求G公司承担合同法上的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F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在汇票上依法签章,背书转让汇票;G公司提供的票据保证不能成立并不影响E公司的票据责任。
    (6)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乙以自己在背书转让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A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银行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C银行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义务人。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F公司在4月20日才提示付款,则丧失对E的追索权。
    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请甲企业和乙企业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在背书转让过程中,C把金额变成300万元,之后D又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写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本题中哪些当事人需要对3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6)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7)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书日 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正确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根据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包括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F、E、D、C、A。追索金额包括三部分: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C、D、E、F对300万元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被变造的,签章在前的人对变造前的金额承担责任,签章在后的人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本题中C、D、E、F在变造之后签章的。所以C、D、E、F对3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4)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转让的,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 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6)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出纳的醉酒行为不会影响出票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出票行为有效,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7)背书效力不受影响。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背书。

  • 第14题:

    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并承兑,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C已经支付对价,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B公司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 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什么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4)若C持有汇票后,向A进行追索,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5)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答案:
    解析: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0.5分)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1.5分)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1分)
    (3)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0.5分)因为B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如其后手背书转让,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0.5分)
    (4)A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由于C是已经支付对价的善意持票人,因此A不能对其进行抗辩。(0.5分)
    (5)不影响背书的效力。(0.5分)因为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0.5分)

  • 第15题:

    201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8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8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8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8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8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8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的切断)(2分)
      The reason for Bank C's refusal to pay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not set up against the holder such defenses that are available as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drawer or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holder's prior party or parties. (Bills defense off)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在本题中,出现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完全合理。(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A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sum and expenses for the recourse: ①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dishonored; ②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prescrib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from the date of maturity or from the date of presentment for payment to the date of payment; and ③ the expenses for obtaining relevant evidence of dishonor and for dispatching notices. Therefore, it is reasonable in this question that the amount of recourse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draft.
      (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本题中,虽然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是仍可以行使追索权。(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B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hold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levant evidence of non - acceptance or non - payment, notify his prior parties in writing of the fact of dishonor. In case of failure to do what is stipulat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holder may still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Where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prior parties or the drawee by delayed notice, the party to the bill of exchange failing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of the losses, but the damag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In this question, although Company F did not issue a notice of recours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it can still exercise recourse.
      (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然而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故原背书人D公司对E公司的被背书人F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where an endorser writes "non - negotiable" on a bill of exchange and his subsequent party negotiates it by endorsement, the endorser shall not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guaranty to the endorsee of the said subsequent party. In this question, Company D transfers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E, and writes "non - negotiable". However, Company E has transferred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F, so the original endorser D is not reliable.
      (5)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set up defenses against the holder who has a direct creditor - debtor relationship with him and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 The direct creditor-debt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company E and company F. If company F fails to fulfill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company E (the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can refuse the payment.

  • 第16题:

    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第1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A银行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了。乙公司为支付租用生产设备的租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收到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购买机器设备,并在票据上记载“只有丁公司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该票据才会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丁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交货。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遂要求乙公司返还票据。
    票据到期后,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理由书。丁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若乙公司向丁公司清偿票款后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A银行不得以甲公司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2)丁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3)乙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乙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4)甲公司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第18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3月20日C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4月6日,持票人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E公司的追索,D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以B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E公司于4月20日才向甲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能否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甲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E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
    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甲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免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第19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3月20日C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4月6日,持票人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E公司的追索,D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以B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A公司不得以自己与B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

  • 第20题:

    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的主张成立。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E公司的主张成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第21题:

    不定项题
    A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C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第1~5小题。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B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无效

    D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A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银行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假设F公司于4月20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C银行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F公司在4月20日才提示付款,则丧失对E的追索权。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了背书与承兑的款式、追索权的行使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在做题时,要结合问题分析题目条件,有的放矢,答出对应的知识点。首先对于各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准确记忆。其次在追索权中,对于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时间等有明确把握。另外注意不同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尽相同,比如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和支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而且支票中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商业汇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解除。此外,要注意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如何确定到期日,依照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见票承兑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日,本题中,承兑日是3月5日,因此到期日应确定为4月5日。

  • 第23题:

    问答题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机器设备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4月1日。4月5日,为向D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A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4月10日,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E公司一直未向D公司交货。4月19日,E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丢失,被王某拾得。王某伪造了E公司的签章,4月20日,王某以E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F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后,发现该机器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将该机器设备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买卖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C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7月5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和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7月10日,F公司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和王某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C银行以出票人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F公司能否向E公司和王某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A公司应F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2)①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