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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题目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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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题: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办好了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外商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收据,要求我方付款,为此:我方()。

    • A、应承担卸货费及报关费
    • B、不应承担卸货费,只承担报关费
    • C、只应承担卸货费,不承担报关费
    • D、应同外商协商由外商承担卸货费及报关费

    正确答案:C

  • 第2题:

    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2000公吨玉米,我方凭证装船后,及时以电报向对方发出装船通知,并提请保险。但货轮驶出港口后不久,即触礁,货物全部沉没。我方及船公司代理人知情后立即电告对方。买方收到装船电报后随即收到我方货物沉没的电报。买方于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投保,手续办妥后持电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该批货物在投保时已经灭失,故拒绝赔偿,但买方却认为根据“无论灭失与否”条款,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原因:英国的保险单内常加注“无论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祭款。如果保险单内列有这一条款,尽管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只要他出于善意而不知标的物的危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就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如被保险人明知损失已经发生,而仍然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案例中我方及船公司代理人知情后立即电告对方。买方收到装船电报后随即收到我方货物沉没的电报。所以被保险人明知损失已经发生,而仍然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 第3题: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正确答案:中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 第4题: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公司出面向中国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第5题: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 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正确答案: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 第6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 第7题:

    问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对方按时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 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出口公司正准备发 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货,如 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通知行做法合理。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特点,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单据中的不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我国A公司从B外商进口一批商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B商在有效期内将合格的单据交议付行议付,中国银行审核单据后随即对议付作了偿付。我A公司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并说明理由。A公司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理由如下:
    《UCP600》第四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仅仅处理单据,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只要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可,而不考虑基础合同中受益人是否违约。所以,从这点来看,开证行拒绝进口商A的要求是有道理的。
    (2)A公司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商B商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的问题。如果出口商B商的确违反了合同的要求,进口商A公司可以直接找出口商B商要求损害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征银行已宣布破产,改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蛋壳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我方应坚持要求该外资银行进行支付,因为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无论开征银行状况如何,只要我方完成信用证规定义务,就有权要求保兑行付款,保兑行有义务进行支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凭信用证付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时发货,以免影响对外信誉。()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凭信用证付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时发货,以免影响对外信誉。()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4题: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我方在货物装运前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按CIC条款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到装运港码头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对该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5题: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 第16题: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 第17题:

    1998年11日18日,我方某公司与国外客商签订一批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USD115每公吨CIP、汉堡,装运期为1999年3月15日前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 按合同规定,买方于2月6日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出口公司于3月8日将该批货物装上开往汉堡的班轮。 不料,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难于3月12日灭失。 我方某公司于3月16日持整套运输单据向银行议付,但买方在得知货物已灭失后已于3月15日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试分析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属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就可凭合格的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的权利,属于单据买卖。
    另一方面,在CIF条件下,风险转移是以装运港将货物装船为界,即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界,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在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于3月8日按时装船,符合合同约定的装运期。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难于3月12日灭失发生在装船完毕之后,也即发生在货物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之后,只要我方某公司持整套运输单据向银行议付,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买方就无权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 第18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FR Landed(卸至岸上)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到新加坡,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装运。外商按期开来信用证。货物装运完毕后,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议付手续,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外商来电,声称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雨淋湿,出现部分霉变。外商认为此合同是按照CFR Landed(卸至岸上)新加坡成交的,我方应该负责到货物卸至岸上,因此要求我方赔偿浸湿损失。同时,外商寄来货物在新加坡港的卸货费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外商。(1)我方是否应该支付此笔卸货费用?为什么?(2)我方是否应该赔偿该浸湿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判断题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我方在货物装运前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按CIC条款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到装运港码头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对该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正确答案: 出口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多伦多。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出口商已经来不及按期装船,并立即要求进口商将装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装期,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银行办理议付。 我银行可否议付此套单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银行不可以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信用证的修改应该由受益人提出,由开证行进行确认,由原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我银行未接到修改通知,应该按照原证进行审单,所以单证不符,不可以议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公司出面向中国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正确答案: 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