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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

题目

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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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 第2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BC

  • 第3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E.丙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处分;甲以乙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代理。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 第4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乙将甲寄存的电脑,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甲将乙借给自己使用的汽车,以合理价格卖给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甲将偷来的手机,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将抢来的金项链,以不合理低价卖给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答案:A

  • 第5题:

    甲与乙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乙试耕。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交付。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乙之行为为无权处分,但丙可善意取得该牛所有权
    B:乙为有权处分,丙可继受取得该牛所有权
    C:未经甲的追认,丙不能取得该牛所有权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答案:B
    解析:
    对试用买卖来说,买受人对标的物法律上的处分或者事实上的处分,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同意购买)。乙因简易交付取得了这头牛的所有权。丙对该牛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不是原始取得,而是传来取得。相应地,乙对该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所有权,而无须受制于甲的追认,丙也无主张善意取得的可能与必要,故B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