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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西周礼与刑的关系体现有三方面: 1.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说的是“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刑”的依据在于“礼”,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 3.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的是老百姓忙于生产,不具备施礼的条件,因而不能按礼仪行事;而大夫官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特权,如:不施肉刑、死刑不斩于闹市等,此特权是为了保护贵族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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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答案:D
    解析: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选项A错误。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西周时期的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
    选项B错误。西周时期的五刑,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出礼入刑原则的体现。
    选项C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选项D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违礼即违法,“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

  • 第2题:

    《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答案:D
    解析: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选项 A 错误。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西周时期的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选项 B 错误。西周时期的五刑,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出礼入刑原则的体现。选项 C 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选项 D 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违礼即违法,“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

  • 第3题:

    论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以礼为主以刑为辅。(2)从礼与刑的作用上看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既定秩序也用以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是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及法律范畴;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礼入刑。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3)从礼和刑的适用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以礼为主,以刑为辅。(2)从礼与刑的作用上看,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既定秩序,也用以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是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及法律范畴;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礼入刑。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3)从礼和刑的适用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 第4题:

    《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答案:D
    解析:
    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故D项正确。

  • 第5题:

    简述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答案:
    解析:
    法定刑是指刑罚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种和刑度。法定刑与宣告刑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适用。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法定刑往往同时包含着不同的主刑和量刑幅度,而法院只能选择其一作为宣告刑。因此,在我国,法定刑是相对确定的,而宣告刑是确定的。
    (2)在一般情况下,宣告刑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选择,但在个别场合,如遇有加重、减轻或者免刑情节时,宣告刑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外进行选择或者免予判刑。